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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香港高等法院判决体现程序正义原则
http://www.CRNTT.com   2017-09-07 00:00:00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作出的判决,既考虑到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考虑到“实质正义”的贯彻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按照循序渐进原则实现普遍选举,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决定,2017年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香港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遍选举产生。香港普遍选举路线图和时间表已经确定,只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就可以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香港立法会普遍选举。然而,香港一些政治人物担心夜长梦多,他们害怕香港社会发展对他们不利,因此,企图采用非法手段干扰香港民主选举进程。本案当事人之所以采用暴力手段表达自己的意见,实际上就是想要迫使中央政府改变决定,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弃之如敝履。他们提出的“公民提名”、“政党提名”方案,明显违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确立的提名委员会制度,理所当然地遭到中央政府拒绝。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维护了香港政治体制

  如果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依法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那么,当事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事,为了制造声势,当事人居然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采用暴力手段,对维护秩序的香港警察发动攻击,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紧紧围绕着当事人“行为”性质展开辩论,而不是对当事人的“政治诉求”作出司法判决,司法判决极为精彩。

  香港是中央政府直接领导的特别行政区,香港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负责,因此,对香港立法会选举和香港司法机构审判中出现的法律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责任向中央政府报告,并且由中央政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立法解释具有终极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构必须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的立法解释,宣布少数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无效,充分反映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法律性质,也充分体现了香港司法机构严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审理案件的专业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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