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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澄清三大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16-11-09 00:04:25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在回答记者提问的时候,对于监誓人的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宣誓的监誓人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总理或者中央政府的代表,其他公职人员的监誓人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同时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中央负责。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法定的监誓人,有权对香港立法会以及其他机构公职人员宣誓是否合法作出裁定。监誓人在法律上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对中央负责。当然,监誓人在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的宣誓担任监誓人时,必须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进行审查,如果监誓人作出宣誓效力决定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仍然可以行使裁决权。

  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是否会对香港立法会就职宣誓中出现的问题产生法律约束力呢?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从性质上来说属于立法解释,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生效时间相同。

  换句话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不是修改制定法律,而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立法解释。从这个角度来说,当然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生效时间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的时候,可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案件作出特别的规定,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从整体上而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生效时间是完全相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可能涉及一些产生争议的案件,甚至可能会涉及香港终审法院定谳的案件,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不对此作出说明,那么,有可能会出现新的司法纠纷。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下,由中央政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做出立法解释过程中通常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判决作出说明,这一方面充分体现出全国人大的最高权威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司法纠纷。

  除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在审理或者已经审理完结的案件作出特别说明,否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生效时间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生效时间一致。换句话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立法解释,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不可分割。香港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解释办事,除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解释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经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例外说明,否则,香港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的时候必须严格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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