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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国反海外腐败法》是当前的急务
http://www.CRNTT.com   2022-05-20 15:10:29


 
  拜登政府上任后,更加强调与同盟国之间的战略合作关系,美国缩减了对其他地区的干预,而将主要精力放在与中国开展全面竞争,出台多项涉华法案,从高科技领域到涉疆涉港问题,对中国进行全面打压。故未来美国会将打击重点聚焦在中国,利用限制特定企业或特定地区产品出口,建立数据监管规则、公司供应链的责任管理立法等多种方式向中国施压。

  “长臂管辖”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构建价值观和安全导向的价值链,已成为美国及其盟友的共识,美国或将国际人权法、国际劳工法、国际环境保护相关公约等与经贸政策结合,构建新的政策体系,以此可分化当前国际合作格局(主要针对一带一路),构建排他性联盟,弱化国际法的地位,推行法律帝国主义。

  “长臂管辖”是美国利用其在全球政治、经济及科技等领域及世界秩序的主导地位,通过本国立法、行政和司法等部门的紧密配合,将国内法向国际延伸,无限扩展其域外管辖权的政策手段,由此打击外国与本国竞争的企业、相关个人、竞争或敌对的国家,以维护美国全球霸权地位。

  对美国的“反腐”为名的“长臂管辖”,其它美盟国家未必愿意配合,如前加拿大已经出现相当被动的局面,故各国都将以自己的利益为考虑点;但如果有利益需要共同针对中国时,也许会出现积极配合的国家,最有可能的是与美国有防御同盟的国家。

  五、未来可能出现的一系列情况

  笔者以为,美国政府此次祭出“反腐”武器,主要针对的是各国一些有影响力的重量级人物。这些人在美国可能拥有大量不法财产,而且显然还潜伏在各国,没有被曝光。拜登政府既可能通过敲山震虎,威胁对象为其所用,也可能通过选择性的曝光来影响他国的稳定,但也不排除出现以下的可能性。

  (一)以“反腐”为由对中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管辖”

  美国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研究员博罗说出了拜登政府反腐的本质,即是俄罗斯和中国正在“把腐败作为混合武器”,在非洲等国家发挥影响力,绕过竞标流程拿到项目合同。任何国家和中国、俄罗斯合作,就是腐败的,美国政府就要反对。祇有和美国人合作,才是清正廉洁。至于具体的手段,美国政府通过各种特务机构组织游行、抗议、政变、刺杀等,把外国领导人抓起来审判、坐牢,甚至判死刑,都是有先例的。未来美国可能会以开展全球“反腐”为名,恐吓和收拾那些与中国、俄罗斯有经济合作的他国政要和商人。

  (二)以“反腐”为由将中国政府处于被动地位

  FCPA主要是针对外国官员、政党、党务工作者或任何外国政府职位候选人的行贿行为。外国官员,指任何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代表官方身份的任何部门或机构的雇员或官员。中国国际组织、国有公司及一些官商人员在国外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着与美国及在地国法律相左的漏洞,甚至美国也可以以“欲加之罪”,对中国在美、在美盟国家及其它国家或国际组织等,以莫须有的“腐败”罪名提出诉讼,破坏中国政府的清誉,使中国政府处于被动地位。这一点在中共二十大召开之前应当特别防备。

  (三)以“反腐”为由对中国大公司进行制裁

  对涉及到国家命脉的国有大公司及他们在国外的业务,可能随时面临美国以“反腐”为名的制裁,公司高管也面临着被美国的拘捕与敲诈的可能。“孟晚舟事件”就是先例,美国表面上针对的是华为公司,似乎孟晚舟是整个公司的“替罪者”,但这不是孟晚舟个人的刑事案件,是美国司法部对华为整个企业的刑事指控,是企业犯罪范畴。故,中国大企业凡是与美国制裁的国家有贸易往来的,都可能面临孟晚舟的命运。这将极大地限制、甚至阻击中国大公司在国际市场的发展。

  (四)以“反腐”为由对中国人进行讹诈

  FCPA还可以适用于任何个人、公司、官员、董事、雇员、企业代理人或者任何代表公司行事的股东。如果个人或公司命令、授权或协助他人违反“反贿赂条款”,该个人或公司将受到惩罚。依据这个条款,美国就不必再称中国的什么人、什么事、什么机构、什么公司、会用什么技术来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而祇需称“认为”有腐败行为、迹象或有危害的可能,就可以用美国的国内法对中国任何一个公司、机构实施制裁,对中国任何一个公司的员工实施抓捕,然后进行讹诈。

  (五)以“腐败”为名对中国“污名化”

  美国可以用某公司、某人等的“腐败”为名进行充分的造势,对中国在国际上进行污名化,然后联合盟友对中国进行制裁。虽然美国的影响可能祇限在美国盟友这些国家中。但考虑到美国目前仍然强大的国际社会控制力,除了我们自己的国土之外,可能没有多少国家是安全的。美国政府将会依据这个美国的国内法,任意拘捕中国公民。如此,将对我国的大公司进军国际市场造成最直接的影响与伤害。

  (六)美国以“反腐”为名收割在美华人资本

  美国可能以“反腐”为由,对在美国的中国公司和人员进行调查,如果在美华人资本无法提供巨额资产来源证明,将面临资产被“没收”的情况。按照美国最新颁布的规定来看,如果被审查者无法证明资产来源,将无法购买房产,同时拥有房产者也需要接受检查,祇要无法提供来源就面临房产被没收的情况。如果美国反腐部门真的对这些美籍华人下手,就意味着这些人会沦为“待宰的羔羊”,基本上没有任何反抗的能力。

  (七)以“反腐”为名将价值观等转化为对市场主体的约束

  美国还可以“反腐”为名将一些问题与政治问题结合,加强对美国人员的保护,如通过强有力的劳工条款的制定与执行,以维护本国工人利益,打击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以及削弱构建以中国为主的全球价值链的主动性。美国或将价值观等问题转化为对市场主体的硬性约束,进而影响企业经营行为,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和投资带来不确定性。

  六、未来中国应如何应对

  我们必须充分地认识到,由于美国在全世界丢了“民主”的盾牌,目前已经将“反腐”作为新的武器。这一武器涉及经济、法律及全球贸易链等多个领域,比单纯意识形态的“民主”更具有杀伤力。

  首先,制定中国的《反海外腐败法》是重中之重。这样不仅可以完善法治填补空白,提高中国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形象,更可以以此为契机整顿国内市场秩序,还可以对中国企业和个人及其境外分支机构、离岸公司等,进行及时有效的法律监管,从而保护中国经济的安全。

  其次、中国应当主动向国际社会发出中国反对美国反腐败法的声音,以美国对日本、法国的所谓的“反腐”案例及“孟晚舟事件”等为例,向全世界大力宣传,揭露美国以“反腐”为名的制裁行径,实际目的就是为了遏制中国。

  再次,对“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及与中国大企业有着合作的外国公司等,就美国的“反腐”的本质进行宣传,幷教导他们如何防范陷入其中。

  第四,对中国有涉外业务的大公司、大企业进行监管,特别是其在美国及国外的业务,防止出现被抓到把柄的情况。

  第五,对世界各国主要银行发出中国反对“美国反腐败法”的备忘录,要求对中国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护。

  第六,中国应加强区域经济合作,破解美国的联盟体系,巩固与其他经济体的深度合作。例如,探索RCEP区域货币合作的可能性,以应对美元霸权相关的金融制裁。

  第七,美国“长臂管辖”政策势必损害全球自由秩序,各国都会采取相关法律加强对自身的保护。中国应继续加强相关国内立法、司法和执法综合体系建设,以应对破解其对中国的遏制。

  第八,中国各级政府也应努力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改善劳动环境,避免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特别是在对外经济过程中要合规、安全和遵守在地国的道德风俗。

  第九,中国应继续推进多边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

  第十,尽快启动对官员在国外的资产申报保护制度。

  最后,美国虽欲将“反腐”作为武器,但其基本还是经济工具。这就告诫我们必须深刻地反省自己,也要充分地意识到,如果中国企业把在国内通行的一些“潜规则”搬到海外,往往会造成违规的案例,不仅削弱企业的竞争力,也会给国家形象带来负面的影响。目前中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等国际公约,这就意味着中国政府必须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治理商业腐败便是其中重要的一项。一个国家形象的好坏、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声誉如何,直接关系到本国的国际竞争力,所以,制定《中国反海外腐败法》是当前的急务。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2年4月号,总第2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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