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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劲谈香港国际条约缔结:保障一国兼顾两制
http://www.CRNTT.com   2017-07-11 00:24:22


外交部条法司参赞孙劲(中评社 范颖薇摄)
  中评社香港7月11日电(记者 范颖薇)中国外交部条约司参赞孙劲日前出席“纪念香港回归20周年法律研讨会”时就香港适用和缔结国际条约问题作出详细论述,他表示,香港回归以来的条约实践充分表明中国政府在特区适用和缔结国际条约的安排是成功的,既保障“一国“的主导,也尊重并兼顾“两制”对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原则的坚持和把握,也有具体条约法规则的创新和发展,对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维护特区长期繁荣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中国对国际法发展的重要贡献。

  对于如何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孙劲指出,中央政府在处理特区适用和缔结条约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条约涉及外交、国防等专属于主权国家权力的,由中央政府决定其缔结和适用。孙劲指出,香港回归前,中国政府即确定,凡是中国缔结的外交、国防类多边或双边条约,或者根据其性质必须适用于一国领土的其他条约,以及中国就有关条约所作的涉及外交、国防事项的声明和保留,原则上都适用于特区。凡是中国没有参加的上述类别的条约,无论在回归前是否已适用于香港,自回归之日起均不再适用。

  二、特区特区只拥有由中央政府通过基本法明示授予的特定领域的缔约权。孙劲指出,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特区不能以自身名义参加明确规定缔约方必须是主权国家的国际条约。二是特区的缔约权并非其固有,而是中央政府通过基本法的规定授予,中央授予多少,特区就多少。特区单独对外缔结的双边协定,只能是基本法授权的经济、贸易等八个自治范围事项或者中央政府逐项授权的司法互助、互免签证等事项。这与特区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属性完全相符。特区的缔约权本质上是从属性派生性的。

  三、维护特区繁荣稳定,创造性地使用和发展国际法。根据基本法,特区实行与内地不同的社会法律制度,拥有高度自治权。因此,中央政府在处理特区相关条约是从保障特区对外交往国际法律框架出发,建立了一些独特的具体条约法律制度。这些特殊安排,以国际条约法的基本规则为遵循,同时又不乏创新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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