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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日本祸水东引触发国际诉讼
http://www.CRNTT.com   2021-04-15 00:01:09


  中评社北京4月15日电(评论员 乔新生)4月13日,日本政府召开内阁会议,决定向大海排放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一核电站不断增加的污水。这是日本首相访问美国前夕,日本政府作出的重要决定。

  可以肯定,日本政府此前已经通过特殊方式,向美国通报这一决定。这就不难理解,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的美国民主党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却表现异常。美国政府认为日本政府决定可以理解。之所以出现如此现象,是因为历史上,美国和日本曾经同流合污,日本侵华战争 “731部队”实验数据被美国整体接收,有关实验资料至今还存放在美国,美国借此机会开展生物化学实验活动,在世界各地设立大量生物化学实验室,用于发动生物化学战争。从现实来看,美国同样存在污染问题。美国作为发达的工业国家,存在大量被污染的废水。如何处理这些废水,始终是美国联邦政府头疼的问题。如今美国国内已经出现废水泄露问题,美国尚未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法。在日本首相访问美国关键时刻,美国政府不会对日本政府的决定公开谴责。

  作为日本的近邻,中国和韩国态度鲜明。2021年4月13日上午,韩国政府明确表示对此“强烈遗憾”,“绝对无法容忍”,将与国际社会扩大沟通,强调日本的举动不符合国际安全标准,应当公开处理废水相关信息。同样是2021年4月13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明确表示,中国作为日本近邻和“利益攸关方”,对此“表示严重关切”。日本在没有穷尽安全处置手段情况下,不顾国内外质疑和反对,未经与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充分协商,单方面决定以排海方式处置废水,这种做法极其不负责任,将严重损害国际公共健康安全和周边国家人民切身利益。中国强烈敦促日本方面认清自身责任,秉持科学态度,履行国际义务,对国际社会、周边国家以及本国国民的严重关切作出回应。

  关键时刻,日本在国际社会投资发挥作用。国际原子能机构已经明确表态,日本做法可以理解。这就意味着日本向大海排放废水既成事实,国际社会的外交努力彻底失败。

  接下来的问题是,国际社会是否会联合起来以诉讼的方式,追究日本的责任呢?答案显而易见。无论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是防治污染国际公约,日本政府所作所为都是极端不负责任,也是严重违反国际公约的。日本政府做法缺乏透明度,而且极端不负责任。只有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日本方面公布有关材料,并且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可能造成的污染进行全面调查,才能避免悲剧持续发生。

  但是,也有一些声音认为,日本政府所作所为,实际上是无奈之举。日本发生核泄漏之后,日本政府采取措施,通过降温,防止向大气释放污染物。排出的废水,绝大多数是降低温度用水,放射性污染概率相对较低。还有一些学者煞有介事,认为日本核电站事故的规模相对较小,污染并不严重。日本政府决定排放的废水,实际上是降低温度的废水,对海洋的污染并不严重。这种说法究竟能否站得住脚,还需要科学检验。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发生9.0级大地震,导致日本东北福岛核电站防护堤被冲垮,核电站机组发生爆炸,出现放射性污染事故,日本首相宣布进入紧急状态。4月12日,日本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标准,把核电站事故定义为最高7级。4月22日,日本政府决定疏散方圆20公里的居民,并且把方圆30公里划为紧急疏散准备地区。

  2013、2014年出现废水泄漏事件,2015年日本东京电力公司提取地下水,经过处理之后,流入大海。2020年9月,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对外承认,已经储存123万吨放射性废水,而且每天增加170吨。2021年4月9日,日本政府“基本确定”将废水排入大海,2021年4月13日,日本首相召开内阁会议作出正式决定。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通过外交渠道追究日本政府的责任,那么,这起事件很可能会不了了之。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各国组成诉讼联盟,向日本提起诉讼,国际非政府组织特别是绿色和平组织发起诉讼,阻止日本政府继续向大海排放废水。

  无论是根据中国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还是根据其他国家的环境保护和污染物防治法律规定,诉讼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国家诉讼。由于废水排放可能会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国家可以提起诉讼,并且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扣押措施,要求日本政府和相关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此类诉讼类似于战争诉讼。但是,由于诉讼涉及外交政治问题,因此,进入正式程序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只有在外交谈判失败,双边和多边磋商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国家诉讼方式,向日本政府发起挑战,要求日本政府和日本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诉讼需要确定损害结果,而且还要确定计算标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诉讼风险相对较大。不到万不得已,中国政府以及韩国政府不会采取这种方式,迫使日本政府和日本电气公司赔偿损失。

  第二类,非政府组织诉讼。中国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如果日本废水进入中国沿海地区,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损害,居民没有能力提起诉讼,非政府组织可以提起诉讼。非政府组织的诉讼可以是代位损害赔偿诉讼,也可以是社会公益诉讼。

  我国已经允许非政府组织提起社会公益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追究被告的民事责任。从我国非政府组织发起的诉讼来看,往往需要大量取证工作。这对于非政府组织来说,是非常大的负担。如果中国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取得相关证据,证明日本政府决定已经给海洋造成严重污染,证明日本电力公司的废水排放,严重损害人们身体健康,那么,完全可以通过非政府组织发起诉讼,追究日本政府和日本电力企业的法律责任。

  当然,无论是从诉讼管辖还是从财产保全;无论是从强制执行还是从中日关系考虑,这类诉讼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不过,非政府组织诉讼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非政府组织诉讼不一定能达到要求日本政府和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效果,但是,可以引起世界各国关注,促使日本政府重新作出决定,促使日本电力公司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废水。

  第三类,是受害者诉讼。各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法关于诉讼的法律规范中都有受害者诉讼的条款。受害者诉讼就是指受害者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日本政府和日本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类诉讼的法律规范很多,各国规定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如果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和日本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日本电力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如果中国司法机关受理此类诉讼,日本政府和日本电力公司参与诉讼,这类案件有可能会引起世界轰动。

  到目前为止,中国仍然没有建立完整的监测系统。如果准备提起受害者诉讼,那么,中国东部沿海企业和个人应当建立监测系统,并且根据日本政府披露的有关信息,及时监测洋流变化情况,并在此基础之上,根据放射性物质变化情况,及时加以检测,并且将检测结果公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未来诉讼中取得胜利。

  大海已经变成世界废水池。日本东京电力公司排放的废水,究竟包括哪些污染物,只有经过监测,才能得出结论。日本政府打算在国际原子能机构帮助下,对外发布“高度透明和客观的”信息。但愿日本说到做到。

  按照日本放送协会(NHK)的报道,日本原子能开发机构计算机模拟演算,发现废水中放射性铯沿着洋流5年之后到达北美地区,10年之后回到亚洲地区,30年后将扩散到整个太平洋。日本电力公司已经宣称,对废水中放射性铯、锶已仔细过滤,剩下的是难以取出的氚,而这种物质的毒性低,只有大量吸入才会对人体造成损害。不管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如何辩解,公然向大海排放放射性废水都是不争的事实。至于如何根据各国环境保护和污染法律规定,确定损害的标准,这是法律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放射性物质排放的学术探讨问题。

  中国希望日本尽快悬崖勒马,停止有关大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防止放射性的元素进入大海,污染海洋生物,进而给人类造成不应有的伤害。诉讼需要巨大的成本,日本侵华战争,给劳工人身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可是,有关诉讼旷日持久,一些受害者等不到正义伸张,就已经撒手人寰。因此,必须多管齐下,通过诉讼阻止日本政府和日本电力公司的行为。对于此类诉讼可能产生的后果,不要抱有过高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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