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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审查参选资格是全世界通例
http://www.CRNTT.com   2021-04-08 00:26:47


 
  但也应当指出,国安委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只是对有关当事人的参选或就任公职有效,对当事人的其他事项不具有规范的效力。香港国安法第6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区居民参选或者就任供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该审查意见书对参选或就任公职的当事人是有效的,由于有关的审查标准是早已在基本法第104条明确的,明知有这样的规定但却从来不愿意拥护并宣誓效忠的有关人员,还是不必参选或就任公职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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