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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审查参选资格是全世界通例
http://www.CRNTT.com   2021-04-08 00:26:47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两个附件之前,对香港特区候选人的不合格审查结果是可以受到司法覆核的,这样做虽说可在程序上体现一种正义,但也可能引发更多的麻烦和争论。而该等争议并非一定要经过精通法律的法官的判断,这要看所争议的事项是复杂的法律和法律程序问题,还是简单的事实和事实判断问题。例如普通法对某些重罪判定,就采用陪审团来决定,不必由法官落槌。有些仲裁案件,也可以由行内的专家来裁定,等等。对选举资格的认定,也是如此。

  最典型例子就是刘小丽诉郭伟勋(选举主任)和陈凯欣案(案件编号HCAL245/2019),由于刘小丽被选举主任取消资格,在补选时陈凯欣就当选了。被取消资格的刘小丽申请司法覆核,得到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的支持,认为郭伟勋选举主任没有给刘小丽辩解的机会在程序上不正当,而陈凯欣并非妥为当选。

  郭伟勋、陈凯欣就“蛙跳”直接上诉到终审庭(案件编号FAMV92、94/2020)。2020年9月18日终审法院拒绝给予上诉许可,陈凯欣近两年的议席就这样丧失。对该案,终审法院前大法官烈显伦认为有不足之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吸收了该案的教训,作了改进,主要的完善措施有:

  (一)由警队国安处的专业团队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比只让选举主任孤立一个人进行审查,稳妥得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7条的规定,国安处的其中一项职责就是“进行反干预调查和开展国家安全调查。”警队国安处的成员未必个个是法律专家,但查案、判断事情的真伪,应当没有问题。

  防止恶意滥用司法覆核

  (二)由香港国安委根据该国安处的审查情况,对不合格的候选人出具审查意见书。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4条的规定,国安委的其中一项职责就是:“推进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从该法第13条规定的国安委组成人员来看,其职位和级别也是相当高的。大部分成员都是行政长官提名的、中央政府任命的。

  (三)最后由本地法律规定的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对以上三种程序作出的决定,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二都规定“不得提起诉讼”,用香港的术语说,就是不得提起选举呈请和司法覆核。这也是香港国安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该款明确,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也就是说,国安委出具的“审查意见书”是不得进行司法覆核的;对选举结果有关当事人提出的选举呈请,由于涉及对该意见书的质疑,香港法院也是不得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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