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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网评:法官疑似“放生”成社安隐患
http://www.CRNTT.com   2020-05-31 00:06:29


 
  其实,根据《少年犯条例》第11条,14岁以上的少年如无其他方法予以适当处理,亦可判处监禁,不判监禁亦可判入劳教中心及教导所,判入青少年院的时间亦可由1至3年。此外,裁判官公然赞颂在马路投掷汽油弹的违法者,反映对方其实肯定被告的作案动机,让人不禁怀疑被告为何获得轻判,乃是受到裁判官的个人政见影响。

  上述案例已经在在证明,香港至今仍然未能止暴制乱,跟法官会否因其政见而影响判决有着莫大关系。在此情况下,全国人大授权人大常委会制定港区国安法后,又应否把相关案件审判权交予香港法院呢?若是交给香港法院,又怎样避免法官滥用保释条件决定权和量刑酌情权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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