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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给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立规矩
http://www.CRNTT.com   2020-05-27 13:58:08


  中评社北京5月27日电/给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立规矩

  来源:中国教育报  作者: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鸿巍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民革中央提交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权益保障的提案》。民革中央在提案中建议,构建行业许可规范,通过对法定代理人监护权的引导、监督和惩治,形成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活动权益保护的综合机制。

  近年来,与儿童生存、成长及发展相关联的行业持续升级,从事商业活动的未成年人群体亦随之应运而生,这是进一步规范商业活动、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真实背景和逻辑起点。对此,应该规范从事商业活动的未成年人群体市场,建构行业准入机制,改善工作环境。应该通过进一步的行政许可,规范、明确和细化行业经营活动的具体条件、服务标准和程序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公开基本情况、严控从业资格,以建立健全适合的准入制度和严格的退出机制。

  在改善未成年人工作环境的具体实施层面,应该推动签署合同,明确经营者、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亦可考虑出台适用童模等行业的格式合同,以细化不同工作环境的具体要求。要明确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的行业类型及工作领域,或可考虑以排除法,明确禁止未成年人从事的行业或领域,或设置前置审批程序,即由有关部门对具体的未成年人商业活动进行事前审批备案,经同意后方能实施。要保护儿童的隐私权。未成年人从事特定商业活动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之基本理念,保障儿童的隐私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禁止影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代言行为的出现。此外,保障未成年人的工作环境。具体可从工作年龄、工作时长、工作强度、危险程度等多个维度对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予以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明确了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为落实这些基本权利,有几点需要特别关注。一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征求儿童本人对其欲从事工作的态度,不可强迫或变相强迫儿童从事商业活动。如据《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在儿童可清楚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下,监护人应当充分尊重儿童意愿。而对不能清楚表达自己意愿的儿童,其监护人亦应当遵循“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从儿童健康成长的角度审视从事商业活动的合适与否。二是切实落实儿童的受教育权,杜绝因从事商业活动而失学辍学。因商业活动所带来的高收入诱惑,部分监护人会直接或变相地缩减其子女的就学时间。若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应当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对父母或监护人进行处理。而对于尚未接受义务教育的低龄儿童,亦应督促乃至强制监护人落实教育机会。三是有必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家庭的监督,引导亲子关系的和谐发展。切实关注商业活动是否存在监护人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应包括儿童获得报酬权以及身心健康之权益。此外,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侵权行为,亦应适时引入强制报告制度及强制亲职教育程序,从家庭和谐维度提升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之力度与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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