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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
http://www.CRNTT.com   2019-12-06 00:20:22


  中评社北京12月5日电/网评:“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

  来源:大公报 作者: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中国宪法对国家发展的重要贡献之一是通过宪法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为“一国两制”提供坚强的宪法保障。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之日起,香港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秩序的形成。正如习近平主席在2017年7月1日在香港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所讲:“回归完成了香港宪制秩序的巨大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正因为有了宪法的相关规定,中国政府才可能与英国就香港回归进行谈判,也正因为有了宪法的授权,基本法才能得以制定,“一国两制”得以法律化。因此,宪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地位确立的最终依据,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一切效力来自于宪法。

  对“一国两制”的全面、准确理解也基于宪法的科学把握。对“一国两制”的科学内涵,早在1984年小平同志做了精辟阐述,他说:“一国两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不是一段时间,而是搞几十年,成百年;另一方面,也要确定整个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和生活方式,但它是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一个实行资本主义的地方行政区域,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特别行政区不能脱离统一的国家宪法体制。

  我们要始终坚持“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之内。“一国两制”的实践,从根本上要统一于一国的宪法。对此,基本法的规定是非常清楚的,如基本法序言规定,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又如基本法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可见,158条的立法原意与内涵是非常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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