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9月1日电/网评:动用紧急法违反基本法吗?
来源:大公报 作者:闻昱行(大公报资深评论员)
最近传出政府有意考虑使用香港法例第241章《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下称紧急法),尽快在香港“止暴制乱”。反对派异口同声地反对,其中大律师吴霭仪撰文质疑特首林郑月娥动用紧急法是违反基本法。笔者也认同,动用紧急法是“核选项”,需要谨慎行事。可是对于法律界人士再次曲解法律、曲解基本法,必须予以反驳。吴霭仪提出的所谓理据更是站不住脚。
首先,吴大律师认为“《基本法》并无赋予行政长官任何擅自立法或制定规例的权力。‘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是立法机关的职权。特首擅自通过‘紧急规例’,均属违宪越权。”
特首有权行使合法权力
这是完全错误的。在笼统说“法律”时,我们一般指整个法律系统,即广义法律,它包括宪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文件)、(狭义)法律、规例、和其他规章制度等等。立法会是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但它只负责制定(狭义)法律。在其上,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在其下,政府甚至公营机构都有权颁布一些不需要立法会通过的规例和规章制度。
“规例”(regulation)在权威法律英文字典的解释与“法令”(decree)基本同义。它是一种不需要经过立法机关,而由行政机关颁布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命令。以美国为例,总统有权发出的行政指令(executive order)就是一种规例,它不需通过国会,但同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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