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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语中评:2047香港无独立法律空间
http://www.CRNTT.com   2016-03-18 00:19:36


  中评社香港3月18日电(记者 黄博宁)香港大学学生会刊物《学苑》在最新一期的一篇文章中指香港在2047年将面对“二次前途谈判问题”,并就届时的香港提出3个诉求,包括使香港成为“独立主权国家”,建立“民主政府”等。法理上香港2047年以后何去何从?中评社采访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田飞龙。    
 
  中评社:2047年,即《中英联合声明》以及《基本法》载明的“五十年”大限以后,香港的前途与命运由谁决定?从法律的角度说,届时是否存在独立的理论可能? 
 
  田飞龙:香港自治地位以及“一国两制”的存废涉及对《基本法》性质与效力的正确认知。学苑派学生的理论认知基本上是错误的,没有学好宪法。香港从来不是一个“民族”(nation),也不是一个“人民”(people),不是独立政治实体,不享有主权与制宪权,而只是特定宪制秩序下的“臣民”(subjects,殖民时期)或“居民”(residents)。学苑派的政治诉求建立在无视历史、政治与宪法事实的想象基础上,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末,天真但已经不再可爱。香港回归谈判中不存在“三角凳”,香港不是独立谈判主体,而是在宪法法理上由中国政府所代表的地方利益相关者,可以获得咨询和参与地位,但不是签字方,不是独立权利主体。 
  
  《中英联合声明》是中英两国关于香港回归事务的国际法协议,其中载明了未来香港治理的基本原则,其被完全吸收进《基本法》之中。基本法是依据宪法第31条制定的国内宪制性法律,是全国性法律,虽然内容上较多反映《中英联合声明》并主要用于调控香港事务,但在法理上却属于全国人大的主权性决断,而香港的自治权即来自于此种决断的授权。 

  回归以后,香港的完备宪制基础是中国宪法和基本法,不是已被吸收的《中英联合声明》,更不是香港的所谓制宪权。 
 
  2047年之后《基本法》到底处于什么样的效力状态呢?分两个层次看:第一,在该法正式修改前,所有条款继续有效,一国两制在整体上继续实施,“五十年不变”之期限届满本身不构成整体法律效力的中断或终止;第二,“五十年”是一个珍重承诺的宪制检讨周期,其存废或修改的主导权如同其制定权一样,归属于全国人大,但出于宪制惯例需要充分征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以及香港各界意见。香港基于其地方性宪制地位,不可能在基本法变动问题上与北京平起平坐。因此,2047年之后不存在基本法失效问题,只存在宪制检讨与中央主导下的修改问题,香港重新制宪、公投不存在法律空间。 
 
  无论是殖民地时期割让给英国,还是回归后重新成为中国的一部份,香港从来都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香港回归前在宪法秩序上属于大英帝国,是其殖民领地,回归之后属于中国,其政治发展以“中央主导、香港参与”的形式展开,具体遵循“五部曲”程序,比如双普选就是如此。2047问题是正文修改问题,超出“五部曲”范畴,需要按照基本法规定的修改程序进行。香港的自治权来自《基本法》的授权和规定,不存在剩余权力。 
 
  学苑派若要梦想成真,只有两条路径:第一,效仿魁北克、苏格兰或加泰罗尼亚,逼迫中央政府采纳《香港公投法》,按法定公投程序决定去留,此举直接违反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缺乏法律可能性,而且香港也完全不具备相应的政治实力迫使中央就范;第二,武装起义,走暴力革命路线,这更是政治上的自杀之举,也是民意之敌。 
 
  学苑派是香港的青年学生精英,却走上如此激进乃至违背香港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道路,是香港法律教育和政治教育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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