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75条对金融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进行了严格要求。《会议纪要》指出,告知说明义务是适当性义务的核心,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产品或者服务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应当根据产品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状况,综合一般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告知说明义务。
收益未达到宣传效果只能自认倒霉?
利息损失可按合同宣称的预期收益率上限计算
在各种金融产品引起的纠纷中,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会议纪要》76条规定,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以金融消费者为获取该金融产品服务而支付的金钱总额扣除已收回部分的剩余金额作为实际损失数额。
除了讨回本金的诉求,很多金融消费者还要求赔偿利息损失。《会议纪要》指出,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的,可以将该预期收益率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合同文本以浮动区间的方式对预期收益率进行约定的,金融消费者请求按照预期收益率的上限作为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遭受损失后,客户能否要求三倍赔偿?
三倍赔偿条款不适用于高风险金融产品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