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研究
2019年9月号,总第261期

粤港澳大湾区区际行政法律冲突的宪法学思考
冯泽华(深圳)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中国法学会会员
  作者指出,基于“一国两制”的宪法理性,粤港澳大湾区出现的区际行政法律冲突,对内地与港澳融合性宪制秩序的重构产生巨大挑战。尽管区际行政协议协调行政法律冲突合乎宪法规定且取得一定实效,但由于合作与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而亟需拓宽行政法律冲突的宪治空间。因此,大湾区在吸收国际一流湾区协调区域发展经验的同时,应以推动行政法律规范一体化建设为核心要义,善用授权性决定,建构以大湾区居民为标准的公共产品分配制度,并加强全国性法律建设和确立区际性规则的法律地位,最终消解区际行政法律冲突。

  “一国两制”未能全面准确贯彻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内地与港澳高度“分立”的宪制秩序,在此种背景下,粤港澳合作所需的政府义务对接根基自然松动,三地合作的领域窄、程度低无法避免;质言之,粤港澳三地仍可坚守行政法律规范的属地效力,三地间的区际行政法律冲突并不明显。为应对港澳新形势的变化,2014年,中央发布白皮书重点强调,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随之成为“一国两制”的新法理,内地与港澳融合性宪制秩序的重构进程正式启动。作为宪制秩序重构的国家战略性工程——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横空出世后,粤港澳合作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三地的合作领域将比以往更宽,合作程度将比以往更高。国际一流湾区发展的经验表明:环境治理、税务、医疗卫生、建筑行业等领域的深入合作是生产要素获得高速流通的基石。大湾区欲想生产要素获得高速流通,就必须对环境治理、税务等行政领域进行协调,当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日趋生成,大湾区的区际行政法律冲突亦愈发明显。所谓的区际行政法律冲突,是指同一国家内不同法域间的行政法律规范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产生冲突的法律现象。大湾区具有三个法域,区际合作愈深入,区际行政法律冲突愈明显,若不及时化解该法律冲突,将对大湾区融合性宪制秩序重构的核心要义产生巨大挑战。鉴于此,本文先从大湾区区际行政法律冲突的基本特征及其宪治瓶颈出发,再从实践与理论的双重视野对区际行政法律冲突对大湾区建设的威胁等宪治问题进行阐释,最后在借鉴纽约湾区等一流湾区协调区域发展经验的同时设计能够协调区际行政法律冲突的宪治之道,期待研究成果能为大湾区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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