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思考
2019年2月号,总第254期

南海仲裁案认定岛礁法律地位之法理谬误
——评析南海仲裁庭对海洋法公约的错误解释与适用
潘俊武(西安)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作者指出,南海仲裁案中有关岛礁法律地位的认定主要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1条的解释与适用,特别是121条第3款的解释和适用。南海仲裁庭在其裁决文件中着重对该条款中的一些关键词语肆意解释,最后得出结论:南海南沙群岛的所有地物只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1条第3款所规定的“岩礁”,不能享有自己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事实上,仲裁庭的做法存在着严重的错误,特别是其对121条第3款的解释和适用从根本上违反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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