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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海峡不可任意穿越

http://www.CRNTT.com   2019-08-30 00:06:15  


 
  (三)台湾海峡的法律性质

  1.关于台湾海峡法律地位的争议

  对于台湾海峡的法律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台湾海峡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另一种观点认为台湾海峡属于《公约》第36条的海峡,排除适用“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制度,而是适用其他有关部分关于航行和飞越之规定。在专属经济区中,适用专属经济区航行与飞越制度,在领海适用“无害通过权”。

  对于第一种观点,台湾当局在其“领海及邻接区法”第13(1)条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台湾海峡非领海海域部分,[台湾当局]可就……制定关于管理外国船舶和航空器过境通行之法令。”从该条可知:一、台湾海峡被定位为“用于国际航行之海峡”;二、台湾海峡之非领海海域部分所适用之航行制度为“过境通行”。

  但是,相较于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更符《公约》的规定。持这一观点的典型学者包括宋燕辉、姜皇池、胡念祖等。

  宋燕辉认为:“台湾海峡是世界上最繁忙的海峡之一,每天约有超过400艘船舶和350架飞机穿过。台湾海峡是一个国际海峡,但不是《公约》第37条规定的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因为,在大陆和台湾岛领海基线测起的台湾海峡重迭专属经济区中,有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公约》第3部分的规则并不适用台湾海峡,包括过境通行制在内。”〔22〕

  姜皇池认为:台湾海峡宽度,最宽处达122.2海里,最窄处亦有72.2海里,在两岸均主张12海里宽度之前提下,台湾海峡存有中央专属经济区航道,……根据《公约》第36条之规定,此种海峡并不适用“过境通行制度”,仅是在这种航道中,适用其他有关部分关于航行和飞越之规定。……在专属经济区水域中,乃须适用有关专属经济区之航行与飞越规定,在领海,外国船舶于此水域,原则上享有“无害通过权”。〔23〕

  胡念祖认为:由地理形貌与位置及外籍船舶长期不断穿越的客观事实观之,台湾海峡确实是国际海洋法下之“国际航行海峡”,但是“我国”须引用第36条“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本部分不适用于该海峡;在这种航道中,适用本公约其他有关部分,其中包括关于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规定”,将国际航行制度排除适用台湾海峡。〔24〕

  2.台湾海峡属于《公约》第36条规定的海峡

  台湾海峡的宽度介于78至200海里之间,扣除海峡两岸各自主张的12海里领海,中央存在专属经济区。海峡中央还存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便利的专属经济区航道。根据《公约》的规定,台湾海峡属于《公约》第36条规定的海峡。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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