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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豪语中评:人大释法压抑港独生存空间

http://www.CRNTT.com   2016-11-11 00:06:00  


2016年10月12日,梁颂恒和游蕙祯(图)在立法会议员宣誓仪式上展示写有"HK IS NOT CHINA"字样的旗帜,又以“支那”称呼"CHINA"。随着人大释法一锤定音,这样的场面很可能在立法会就此绝迹。(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11月11日电(记者 庄恭诚)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全票通过解释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草案,是香港回归以来第五次人大释法。香港新媒体发展研究中心董事、时事评论员陈志豪接受中评社专访时指出,今次人大释法大大压抑了“港独”势力的政治生存空间,“港独”势力的声势将会减弱。他认为,如果“港独”的思潮继续蔓延下去,而由“港独”所衍生出来的冲击越来越激烈的话,相信中央和特区政府会认真研究及考虑尽快就《基本法》第23条进行立法。

  对于人大释法破坏香港司法独立的质疑,陈志豪反驳说,《基本法》规定人大释法属于香港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其与司法独立的精神并无冲突及矛盾。以下是专访全文。

  中评社:如何评价今次人大释法?

  陈志豪:今次人大释法的水平相当高。释法的每一条条文内容,都十分合理。例如其中提到,宣誓的过程一定要很严肃,并且要很完整、准确地读出誓词,尤其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而其中还提到,如果宣誓人不能庄严、完整和准确地读出誓词,那就是拒绝宣誓、宣誓无效,之后宣誓人就会即时丧失出任议员的资格。

  这一系列的规定其实是十分合理的。作为立法会议员等香港的公职人员,宪制上有要求要进行“依法宣誓”,今次释法就何谓“依法宣誓”作出解释,其本身的做法及释法的内容都十分合理。即使是反对派,难道会反对必须完整、庄严、准确读出誓词的要求吗?法律上是不容许这样做的。

  当宣誓人拒绝宣誓的时候,就会违反《基本法》第104条。而今次释法亦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这一释法内容表明,如果不符合有关条件,相关人士就会即时丧失议员资格,并且不会获安排补誓。

  这一规定维护了《基本法》本身的尊严及公信力。如果可以随便宣誓、玩了一轮之后,再获得重新宣誓、补誓的机会,那其实是对《基本法》的一种践踏,并且会令《基本法》的权威性和尊严受到损害。

  现在通过释法规范了只可宣誓一次,除非是无心之失,那么就令反对派不够胆在宣誓的环节“玩嘢”,一定要很忠实执行《基本法》第104条的要求。

  今次释法高水平之处在于,释法的内容对于即使是反对派、即使是反对释法的人而言,最多只可以反对释法的做法,但是释法的条文和具体内容,基本上无从反驳,因为整体的内容合情、合理、合法,是人之常情,内容上无得挑剔。

  中评社:今次人大释法对于将来处理“港独”问题有何启示或意义?

  陈志豪:根据今次释法内容,如果宣誓人按照《基本法》第104条完成依法宣誓之后,又再违反誓言中的法律承诺,那么宣誓人相应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涉及发假誓、作出虚假声明等。

  根据《基本法》第一条,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既然进入了立法会,进入了既有的政治体制,要宣誓拥护《基本法》,就必须接受《基本法》第一条的条文。如果进入了立法会、成为了立法会议员,然后宣扬“港独”的主张,即“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分离的一部分”,那么很明显就跟《基本法》第一条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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