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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美对中国钓鱼岛政策 霸权逻辑

http://www.CRNTT.com   2017-12-24 00:10:07  


 
  作为二战后美国东亚冷战战略和冷战后美国东亚霸权战略的产物和体现,美国对中国钓鱼岛政策罔顾历史事实,是非不分,一再违反国际法,充满霸权逻辑:先无中生有地解释非法的《旧金山和约》,把它对钓鱼岛8年多的非法控制“合法化”,再依据非法的《美日返还冲绳协定》把钓鱼岛的管辖权交给对它不拥有主权的日本;一边纵容日本所谓的钓鱼岛主权不存在争议因而不与中国谈判的错误立场,一边反复要求中国必须与日本和平解决争端,并以维护钓鱼岛“现状”乃至东北亚和平稳定为由,横蛮地把《美日安保条约》与中国领土钓鱼岛挂钩。

  美国对中国钓鱼岛政策的所谓法律依据是《旧金山和约》、《美日归还冲绳协定》与《美日安保条约》,但是,《旧金山和约》、《美日归还冲绳协定》本身是非法的,而把《美日安保条约》与中国领土钓鱼岛挂钩也违反国际法。

  首先,《旧金山和约》违反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关于中国收回被日本占领的领土和关于日本领土范围的规定,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远东战区胜利成果的公然践踏。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共同发表的《开罗宣言》庄严宣告:“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务将日本从其他以武力或贪欲攫取之领土驱逐出境。”(25)中国钓鱼岛无疑属于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攫取之领土。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共同发表的《波茨坦公告》(苏联后来加入)第八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亦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决定的其他小岛之内。”(26)日本在1945年9月2日签字的《日本投降书》中承诺接受《波茨坦公告》第八条之规定。重申《开罗宣言》之原则的《波茨坦公告》是最终结束二战的具有充分国际法效力的国际文件,其原则理应得到有关各方全面遵守。因此,战后钓鱼岛理应与台湾和澎湖一起回归中国。然而,《旧金山和约》把美、英、中、苏等达成的上述协议抛诸脑后,“是对盟国处置日本领土规定的否定,是非法的、无效的,更不能作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历史与法律‚依据‛”。(27)美国还滥用对新中国无法律约束力的片面的《旧金山和约》授予它的托管权,把其非法控制的中国领土钓鱼岛擅自纳入其琉球托管范围,不仅违反了联合国托管制度(《联合国宪章》第12章第78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领土不适用于托管。(28)),而且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

  其次,《美日归还冲绳协定》及其实施构成三重违法。第一,美国作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主要当事国之一,无权就琉球和钓鱼岛的归属单独与日本达成协议,更无权把它们交给日本。第二,作为主权的实践或行使权,行使治权必须以拥有主权为前提(联合国授权的托管除外)。美国明知钓鱼岛属于中国而非日本,却在其主权归属上“不持立场”,甚至荒唐地把其行政管辖权移交日本,不仅罔顾国际正义,而且严重违反国际法。第三,按照《联合国宪章》关于国际托管的有关规定,托管的变更或修正必须由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决定。美国在没有征得中国同意也没有经过联合国的情况下,擅自把钓鱼岛交给日本,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再次侵犯,由此造成了“战败国日本占据战胜国中国的领土钓鱼岛”之咄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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