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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中华民国宪法”的历史症结

http://www.CRNTT.com   2017-08-14 00:10:41  


 
  考察台湾地区历次“宪政改革”的具体内容可知,其对“中华民国宪法”的“增修”主要集中在对“中华民国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的变更和对两岸关系的界定上。具体说来⑬,1)对1946年“宪法”中既有之“国民大会”与“五院”等公权力机关的许可权做出相应调整,从而使台湾地区政权组织形式突破了1946年“宪法”的“五院体制”,形成所谓“修正的双首长制”;2)通过“冻省”,实现“省虚级化”,达到变更“国家结构形式”之目的;3)对“中央民意机关”的选举范围做出调整,以“大陆地区”和“自由地区”之划分,确定以“自由地区选举人”为基础的选举体制,实现对“总统”和“民意代表”的“直选”。尽管有学者将台湾地区“宪政改革”视为“中华民国台湾化”的起点⑭,但遍观“增修条文”文本,1946年“宪法”所蕴含的“一中性”因素却并未消失,“中华民国宪法”的“固有疆域”条款依然存在,“增修条文”明确规定其制定目的系“为因应国家统一之需要”,同时“增修条文”还做出“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和“大陆地区”的划分,依然将大陆视为其“领土主权”范围。

  由是观之,仅从“法统”角度看,台湾地区“宪政改革”的对象,主要集中在通过对权力运行机制和权力来源的变动,弥合“中华民国宪法”之中的“全中国”与现实之中的“小台湾”之间的裂隙,实现对“专制法统”的破除。然而,“宪政改革”却并未对“中华民国宪法”之中的“中国法统”做出实质性改变,仍将包括大陆和台湾在内的全中国,视为其效力范围。因此,“宪政改革”的“法统”意义在于,它破除了国民党当局强加在“中华民国宪法”之上的“专制符号”,却并未因循所谓“台湾民主独立”的逻辑,完全改变这部“宪法”之中的“中国符号”,从而为我们从这部“宪法”之中寻找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因素提供了可能。

  因此,如果说大陆方面将“中华民国宪法”界定为“伪法统”标志,那么“宪政改革”之后的“中华民国宪法”的“伪法统”属性已经随着台湾地区政治转型的实现而发生变化。台湾地区“宪政改革”的过程,即伴随着“中华民国宪法”所体现的“中华民国法统”意涵的变迁。“宪政改革”前,“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作用在于,以维护“中国法统”的方式,维护国民党当局在台湾地区统治的“合法性”和彰显其对全中国主权主张的虚幻“合法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宪政改革”之前,“中华民国宪法”仍然是《废除六法全书指示》中所界定的“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即“伪法统”“伪宪法”。而随着台湾地区“宪政改革”的展开,作为“专制法统”标志的“万年国大”走向终结,“中华民国宪法”的法理作用也发生了变化,它所体现的已不再是国民党长期主张的,“中国法统”与“专制法统”的聚合体,而是对台湾地区政治转型事实的确认。可以说,“宪政改革”之后的“中华民国宪法”已自我消除了代表国民党反动统治的“伪法统”因素,转而成为台湾人民巩固自身政治转型事实的一种规范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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