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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兵语中评:应根据香港情况调整国歌立法 | |
http://www.CRNTT.com 2017-11-08 00:11:13 |
昨日下午,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接受中评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国歌法在香港立法不应照搬内地的刑责,应该根据香港的情况作出适当调整。内地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在香港法律中没有相应的制度,《国歌法》所设定的罚则,香港可以在本地通过的关于国歌法规定的条例中进行细化,至于具体如何细化,应该要与香港法律进行对接。他强调,国歌法应该通过正常的方式进行细化落地,在香港和澳门特区尽快立法实施。 李晓兵认为,国歌法在香港立法,已经有国旗法和国徽法的先例可循,具备一定的经验。近些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部屡次出现在公开的活动中不尊重国歌、国旗的现象,一些年轻人在公开的场合“嘘国歌”,这本是一股“污流”,但是当下一些年轻人却将此种做派视为“时尚”而不加区别的追逐。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后,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能够结合本地情况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和富有操作性的安排,能够达到让香港特区的年轻人在国家尊严和民族情感的这些根本问题上明辨是非,引领香港青年人树立正确的国家意识。 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所承载的是我们这个民族内心深处最为珍惜的回忆、最为看重的厚重的情感,也承载着我们这个民族对国家对未来的追求和期盼,也是这个国家在过去历史时刻沉淀下来的民族精神的一种投射和提升。她同时召唤并引领着我们未来的发展方向,也让我们不断地清醒和觉悟。国歌作为我们国家的标志和象征,在香港特区也应该得到同胞们的认同、接受和尊重。 李晓兵谈到,对国家标志和国家象征形式给予充分尊重,这是一个现代国家社会文明的基本要求,也是国民朴素的爱国情感的表达,也是民族认同和政治认同的应有之义。将自己当做是一名中国人,在演奏国歌的时刻举止得体,是对国家情感的提升和内化,也是国人之间的一种情感共鸣和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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