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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恩国语中评:国歌法不适合在立法会讨论 | |
http://www.CRNTT.com 2017-11-03 00:02:47 |
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昨日接受中评社采访时表示,纳入附件三的法律是全国性的法律,但并不是任何全国性法律都可以纳入,一定要关乎国防外交,或者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不管辖范围之内的法律才能够纳入附件三。 马恩国表示,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并不是一个国家,时下为国歌立法,在香港和澳门行政区都应该适用,因此才会将《国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施。 他说,纳入附件三,只是停留在《基本法》的层面,若要在香港本地适用,只能通过两种方法:第一是直接公布,第二是本地立法。马恩国指出,直接公布不一定能够适合香港,因为中国大陆的刑法及起草方式与香港并不相同,所以直接公布的方法未必合适。 马恩国坦言,通过立法的形式令《国歌法》在香港本地适用,就需要律政司的法律草拟专员在协调中国大陆的《国歌法》以后,加入本地的元素,改变为香港合适的法律,此后才能在香港的法院执行。 “在香港执行,就必须经过立法会。香港《国徽法》和《国旗法》,能够起到立法的先例作用,而且《国歌法》与这两个法律的性质很相似。”马恩国表示,“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无论是在内地还是香港,都应该适用。 《国歌法》若要在香港立法,是否会在立法会中遭遇阻碍?马恩国认为,立法会能改变《国歌法》的空间不大,最多只能在刑罚上作出相应修改,以适用于香港本地。又因为《国歌法》有刑事成分,所以不适合在立法会讨论,因为规范行为的法律,是不会被受规范者支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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