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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语中评:一地两检破港独迷思

http://www.CRNTT.com   2017-08-19 00:11:33  


    
  反对派所谓的“自治空间”不具有宪制上的本源地位  

  田飞龙对中评社表示,基本法第7条规定香港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特区政府管理及支配收益。这表明,反对派所谓的“自治空间”不具有宪制上的本源地位,而是来自国家的授权安排,因此国家当然可以在符合基本法的条件下对香港部分土地或空间重新规划,使之更加有助于实现香港繁荣稳定和国家整体利益。

  他继续说,“割地”说建立在香港独立或完全自治的前提下,在基本法上完全不成立。违反基本法及损害自治的说法也是因为反对派片面解读基本法某些条文(比如第18、22条),未充分理解政府方案合法性与合理性。基本法是全国性法律,体现的是“一国两制”,而不仅仅是“高度自治”,其中的某些条文必须进行适当的体系化解释,才能符合基本法原意。
   
  除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争议之外,反对派还诉诸了具体的法律行动,提起了针对政府方案的司法复核。田飞龙指出,反对派期待的是,若司法复核成功,则无论是政府方案还是立法会法案,都将失效。这一推理逻辑将香港想象为完全自治的司法区域,以香港实质上的“司法至上”来凌驾香港的行政与立法。长期以来,反对派的“完全自治”目标除了聚焦“双普选”之外,就是不断巩固香港的司法独立与法治并隐含排除国家权力监督的政治取向。香港司法独立,在一般的法治意义上完全没有问题,但如果用来对抗国家则偏离了基本法初衷,也过分拔高了香港司法的宪制地位与实际能力。

  田飞龙续指,回归之后的人大释法与决定就是对香港司法权宪制边界的合理勘定,使之既承担维护基本法秩序的规范功能,又不损害国家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反对派应该看到香港法院只是基本法下的地方自治司法机关,而且经过回归二十年来自中央的释法与决定的宪制规训已逐步调校着自身的裁判法理学体系,尤其在“港独”宣誓案和“旺角暴乱”案中呈现了一种可贵的国家利益与公共秩序法理。

  “这一次,司法挑战也很难成功,因为人大将根据基本法第20条对粤港两地合作安排做出合宪性认定及给出进一步落实的规范指引。人大决定如同又一次‘8•31决定’,是等同基本法的全国性法律决定,可有效规管两地经济社会融合的宪制连接问题,创制出香港日益融入内地及国家体系的制度先例。香港法院对此会有充分预期,从而会审慎对待司法复核问题,而一旦人大决定具体做出,香港法院有宪制责任跟随。”田飞龙说。

  他强调,“一地两检”本来是平常的经济事物,是两制互动融合的自然发展,是服务两地居民的双赢措施,反对派的一系列政治与法律上的反对意见,不仅欠缺基本法理依据,而且显得十分狭隘小气。作为一种国家整合政策,一地两检实质触痛了香港“完全自治”的痛点,打破了反对派的本土宪制甚至港独迷思,大体终结了一个“割据”与“隔离”性的“一国两制”旧时代,而开创了一个互动融合及国家化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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