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港澳论语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朱家健语中评:人大释法令立法会重回正轨

http://www.CRNTT.com   2016-11-08 00:22:30  


全国港澳研究会香港特邀会员、香港青年与政策局官员交流创始发起人朱家健(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11月8日电(记者 范颖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1月7日上午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下简称《人大解释》)。在《人大解释》中,明确指出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关公职。若宣誓人拒绝宣誓或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无效宣誓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全国港澳研究会香港特邀会员、香港青年与政策局官员交流创始发起人朱家健昨日接受中评社采访时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有法律依据。是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是立法机关自行厘清法律的本质意义和原意,相比司法解释,更见权威。更甚,香港法院未必明瞭香港基本法的立法条文和原意,若硬要香港法院解释他们能力和职权范围以外的法律,更会弄巧成拙。

  朱家健又指,此次人大常委会依法释法一锤定音,及时平息了各界的忧虑,也将令陷于胶着状态的香港立法会重回正轨。他强调,此次人大释法是众望所归。

  采访全文如下:

  中评社:就此次人大释法来看,不少人甚至包括一些香港法律界人士都认为,宣誓案件仍在受审过程中,人大不应当此刻进行释法,否则就是破坏了香港的司法独立。对于这种观点,您怎么看呢?

  朱家健: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有法律依据。根据国家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有解释法律职权”,及《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一点是毋容置疑。不存在个别政客所指,释法属僭建或修改《香港基本法》的看法,相反,该等政客未有明白全国人大常委的职权和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但断章取义,未有向香港市民强调法律条文的依据,却自圆其说指释法“修改”本地法例,破坏香港法治,其实是矮化全国人大常委会角色,并显示他们对国情和内地法律理解不足。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