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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津:论复合式一国两制台湾模式

http://www.CRNTT.com   2018-06-27 00:41:36  


 

  复合式“一国两制”台湾模式建构中的难题与解决思路

  1、台湾政权名称问题

  为了体现与港澳模式的不同,在行政区划上不称台湾地区为“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考虑“台湾特别自治区”。但今后到底是采用何种称谓(譬如“台湾省”、“台湾自治区”、“台湾特别政治区”,甚至其他更敏感的政治称谓),需要通过双方的协商谈判来解决。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不难解决,因为前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曾公开表示过,只要坚持“一个中国”这一原则,什么问题都可以谈,“谈判的议题是开放的,谈判的地位是平等的,即使是敏感的政治问题,也都可以充分讨论,以找到双方均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

  台湾民众对60多年来一贯的政权称谓业已习惯并抱有深厚感情,怎样的称谓才能既体现出两岸同为一个主权国家,同时又能让台湾人民容易接受?这需要认真研究。那么,两岸统一之后,台湾政权名称中是否可以带有“国”之字样?如“中华民国”、“台湾自治共和国”等等。这是一个复杂的政治问题,现在抽象地讨论这个问题意义并不大,需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势,由双方协商谈判来解决。但根据笔者的判断,未来两岸统一后,如果考虑到台湾2300万人民的政治习惯和对某种政治符号的感情,而允许台湾政权经改造后保留“国”之字样的话,这里的“国”也只能是“中国”内部的成员单位意义上的“国”(即“state”)。在这一意义上,允许两岸统一后的台湾政权改造后保留“国”之字样,并非是一个不可以讨论的问题。

  2、两岸统一后的国号问题

  大陆海协会已故会长汪道涵先生曾讲过:“一个中国并不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等于‘中华民国’,而是两岸同胞共同缔造的统一中国”。汪老的这一主张,其实就是可以通过修改国号的方式,来体现两岸共同走向统一,大陆不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也不再使用“中华民国”,以避免让台湾民众感到被“吞并”。未来具体如何称谓,需要双方协商。但在国际场合不用改变两岸统一之后的国名,仍用“中国”(“china”),只是在国内法层面上修改“国号”即可,因为中国在国际场合(1971年之前和之后)一直是一个主权国家,即使在1971年台湾当局被逐出联合国之后,也没有改变中国在国际场合的称谓,所以,未来两岸统一不会涉及国际场合称谓的变更。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方案尽管大陆官方领导人先前曾多次说过,但时至今日,这么重大的问题,官方也会考虑大陆民众对于修改国号的态度。如果大陆民众坚决反对,那么大陆官方就不会修改国号。长期以来,大陆民众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教育,已经接受并习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称谓,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抱有感情,一旦修改,大陆民众能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修改国号果然是为了国家统一大业的需要,大陆民众也能予以理解,但仍不可低估大陆民众对修改国号的抵制力。

  3、“中华民国宪政体制”问题

  统一后继续保留“中华民国宪政体制”,并不等于承认“中华民国仍然存在”,更不等于承认“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既然实现了统一,必定会有关于统一的法律文件,而其中必定会载明相关的保留附加条件,这些条件之一就是保留“中华民国宪政体制”只是为了“照顾台湾民众的中华民国情结”而做的让步。一旦台湾方面利用这一被承认的“宪政体制”来从事“台独”活动,就违背了当初双方约定的保留条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关系就要回到统一前的原初不承认状态。

  4、台湾国际活动空间问题的安排

  如何解决两岸统一后的台湾“国际活动空间”问题,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要研究台湾的国际活动空间必然涉及到国际法问题,其解决思路也必须从国际法的相关理论来寻找。通常而言,一个国家只有一个国际法主体,其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力通常由其中央政府来行使。中国作为单一制国家,其主权行使权(对内和对外)均由中央政府来行使,但处理大陆与台湾的关系时,应注意到对内主权行使权与对外主权行使权的权力特性具有很大不同。对内主权行使权可以由两岸分享,但对外主权行使权只能由两岸共享,至于怎样共享,即共享的具体模式,则需作进一步的探讨和设计。否则,如果台湾方面也拥有对外主权行使权,就会破坏“一个中国”,损伤国家主权,正如邓小平所说,“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两岸统一后台湾“国际活动空间”的处理原则和方案,基本设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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