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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如何为维护一中框架开拓更大空间

http://www.CRNTT.com   2017-03-15 00:11:48  


 
  释疑:务实看待“中华民国宪法”的有效性  不代表承认“中华民国”和台湾的“主权”属性

  要运用台湾地区现行“宪法”中的“一中性”因素,首先必须解决这部“宪法”的定位问题。笔者注意到,有学者认为对台湾地区“宪法”的认可,就等同于对“中华民国”的认可,也就进一步等同于对台湾当局“主权”的认可。我们必须承认,这种观点对于积极防范“台湾法理独立”具有重要意义,但从宪法学的一般原理来看,在区分事实有效性和法理正当性的前提下,务实看待“中华民国宪法”的有效性,并不意味着认可“中华民国”,更不意味着认可台湾当局的所谓“主权”。尽管“中华民国宪法”与“中华民国”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看,二者仍然存在一定差异,对前者定位问题的探讨更具操作性,且并不会如对后者定位问题的探讨一样衍生出某些不必要的政治问题。

  第一,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的功能性色彩,因而对“中华民国宪法”定位问题的探讨,其敏感性远低于对一个具有“政治实体”属性的“中华民国”政治定位问题的探讨。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政治话语体系之中,宪法似乎是一个与国家、主权直接相关的概念,承认一部宪法也就意味着承认一个国家,承认一国所享有的主权,承认一国的政府。然而,这种观点显然是片面的,也是不符合宪法学一般原理的。在民族国家形成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宪法被欧洲大陆公法学界广泛视为政府的“组织法”,而非国家主权的表征。然而,随着主权概念的形成与发展,民族国家的架构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确立,与此同时,宪政主义思潮在全球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各国都开始重视通过制宪方式寻求所谓主权独立。在这一过程中,主权概念与宪法逐渐产生一定关联,由此,宪法才在很多情况下被视为民族国家实现独立的一种法理标志。因此,从宪法学基础理论来看,宪法这一概念,尽管在一定条件下与国家、主权等概念密切相关,但从功能主义意义而言,宪法只是一种表征着公权力机关组织的法律规范,承认一部宪法的有效性,并不意味着认同与之相关的国家和主权。在区分功能性和政治性的情况下,务实探讨“中华民国宪法”的法理定位问题,并不能必然推导出大陆方面对“中华民国”政治定位的立场,更不能推导出大陆方面对台湾“主权”属性的认可。

  第二,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明确性特点,对“中华民国宪法”这一具有明确文本归属的规范性文件的定位,较一个可为各方作出同解读的“中华民国”之定位更具精确性。众所周知,“中华民国”这一政治符号在台湾地区内部的涵义极为模糊,它既是马英九念兹在兹的“国家符号”,又是民进党“台湾前途决议文”中台湾在“宪法”上的“国号”,它既可以是蔡英文们心目中“台湾独立”的生存策略,也是部分“台独”分裂势力欲除之而后快的拦路石。④然而,与“中华民国”这样一个各方政治力量可以根据自己的政治意图作出不同解读的概念不同,“中华民国宪法”是一部具有明确文本的规范性文件,它切实构成台湾地区内部公权力机关运行的规范依据,任何人对这部“宪法”本身的解释都必须围绕这部“宪法”的文本展开。因此,藉助台湾地区现行“宪法”这一资源,可以通过规范的明确性,放大其“一个中国”要素,有效限制各方对“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政策的“想像空间”,防止一些本已模糊的两岸政治共识在实践中空洞化,或被某些政治人物“再模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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