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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语中评:解读政府工作报告涉港台内容

http://www.CRNTT.com   2018-03-14 00:19:46  


 
  这也进一步涉及到“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关系,“一国两制”并不直接等于基本法。“一国两制”是大道之行,基本法则道成肉身。即便未来基本法有所修改,也仍然符合“一国两制”。关于“一国两制”的权威论述出于《邓小平文选》相关篇章,里面提出了很多问题。比如爱国者治港的问题,当爱国者治港不能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就会出现很多关联问题甚至危及“一国两制”的宪制稳定与功能发挥,但是又如何合法合理地加以保障和塑造呢,都是具体实践的大事。比如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一旦香港发生特区政府无法控制的局势,中央政府顶住任何压力都必须要干预。还有“五十年不变”的有关辩证法理解,很精辟。对香港普选可能纷争的预测与评价也颇见一流政治家之洞察力。这些是在邓小平的原初论述中能够找到依据的,这些年涉港官员或学者都非常重视重新阅读及阐释小平同志的原初论述,那里有着“一国两制”的立法原意。

  不能把基本法等同于“一国两制”的全部内涵,而基本法也不能被理解为一些香港人所说的小宪法,不完全是其普通法判例体系。基本法是“一国两制”得以实施的法律形式,但没有穷尽“一国两制”的全部内涵和逻辑。这也可以解释得通“一地两检”的问题。“一地两检”虽然不能从基本法中找到单独条文的支持,但符合“一国两制”的精神及基本法的原则。“一国两制”是为了香港繁荣和国家更好发展,将香港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而“一地两检”在原则上符合两地互惠合作发展的基本要求,所以是符合“一国两制”的。

  这里面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虽然符合“一国两制”,但在基本法中没有明确的条文依据该怎么办?这个时候只能由国家权威机关一锤定音地做出决定,因此关于“一地两检”的决定并非是仅仅根据基本法做出的,而是依据“一国两制”和《宪法》做出的,就像当初基本法也是依据“一国两制”和宪法制定的一样。关于“一地两检”的决定实际上发展和完善了“一国两制”之下的基本法法律制度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正是基于这样的立法原意理解而通过决定形式确认了“一地两检”方案的宪制合法性,为两地融合发展提供符合“一国两制”根本宪制原理的权威性保障与指引。

  “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关系在很长时间内都被理解为纯粹的法律问题,但这几年经过中央的调整,这一思路已经得到了一定纠正。讨论“一国两制”范畴内的问题并非要言必称基本法,而是需要兼顾“一国两制”本身的宪制原理及其约束。当“一国两制”在发展过程中遇到新问题的时候,就要求助于邓小平对于“一国两制”的论述和宪法本身,用这样一种更高位的规范秩序来指导和发展基本法。“一国两制”原则高于基本法,是基本法的来源和依据,也是基本法发展的基本原理。以前这一点没有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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