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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宪法路径”与两岸政治关系

http://www.CRNTT.com   2016-12-11 00:09:02  


 
  通过对宪法的解释处理政治定位和国家统一问题,在国际社会中不乏其例,尤其在东西德统一的过程中,联邦德国宪法法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1972年东西德签署《两德基础关系条约》,实现两德关系正常化。由于联邦德国基本法在序言中规定了联邦德国的“国家统一”义务,因而产生联邦德国签署《两德基础关系条约》行为的合宪性问题。联邦德国宪法法院作成了历史性的判决,将联邦德国基本法序言所规定的“国家统一”义务,解释为对联邦德国政府和人民形成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委托,这种委托要求联邦德国政府和人民致力于实现德国统一,为了实现这一义务,联邦德国政府可以在基本法的基础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促进德国的统一。通过解释基本法的方式,宪法法院在坚持统一立场的前提下,为符合新东方政策下两德关系的发展,进行了政策性的微调。宪法法院并没有僵化地看待“统一”问题,而是将“统一目的”与“统一方式”相分离,肯定《两德基础关系条约》作为“统一方式”的合宪性。联邦德国宪法法院对于基本法的灵活解释,为两德关系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1990年,联邦德国宪法法院再次运用上述解释的原理,对《统一条约》作成合宪性解释,为两德最终统一提供了宪法支撑。本文认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这两次释宪范例对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及最终统一都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总之,两岸宪法的“一中架构”是两岸具有历史连结和特殊关系的规范文本,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法理基础并未改变,领土上的两岸一体性也未改变。由此可见,“宪法一中”是两岸交往的纽带。我们对“宪法一中”应作辩证思考,不能因台湾方面的宪法所指为“中华民国宪法”而否定其正面意义。就目前而言,“宪法一中”对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积极意义大于其消极意义。

  务实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

  北京在十八大的政治报告中,提出“两岸共同努力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做出合情合理安排”、“协商达成两岸和平协议,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前景”。按照当时国台办王毅主任的说明,他说合情就是照顾“彼此关切”,不搞“强加于人”,合理就是恪守“法理基础”,不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国台办前副主任孙亚夫则对于两岸各界探讨政治安排提出了三点希望,他表示,探讨两岸政治关系,首先要务实,任何脱离客观现实的主张是探讨不出结果的;其次要共同努力,找到打开两岸政治分歧问题瓶颈的办法;第三要落到实处,即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全面改善发展两岸关系。孙亚夫亦指出建议求同存异,寻求共同点和连接点,对一时解决不了的分歧不妨先放一放,聚焦于探索打开瓶颈的办法。在着手讨论合情合理安排时,建议对两岸政治关系关键部分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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