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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关注:梁游失议席 法庭指鼓吹港独

http://www.CRNTT.com   2016-11-16 00:19:47  


大批传媒昨日到高等法院报道判决情况。(中评社 庄恭诚摄)
 
  《基本法》104条属“重要宪制规定”

  今次案件的另一大焦点在于香港本地的行政、立法机关以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等各方的权责问题。

  判词中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1月7日“行使《基本法》第158条赋予的权力”,颁布对《基本法》第104条含义的解释。对此法官区庆祥引用2001年庄丰源案的判词重申,包括今次解释在内的人大释法,对香港所有的法庭均具有约束力,而法庭应落实这些解释。

  对于梁颂恒和游蕙祯一方以不干预原则提出反对理据,法官区庆祥并未接纳。他在判词中指出,这一原则源于英国实行的三权分立原则,而三权分立原则的应用范围及限制,必须受限于并考虑到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特殊情形,特别是该司法管辖区有明文宪法。

  法官区庆祥又在判词中引用2011年郑家纯对李凤英案和2014年梁国雄对立法会主席案,指适用于香港的不干预原则,并不禁止法庭裁断立法会议员的誓言是否符合《基本法》第104条中的重要宪制规定,以及若其誓言不符合相关的宪制及法律规定,就任资格会否被依法取消。判词还提到,法庭有权力去裁定立法机关是否拥有某一种权力、特权或豁免权。

  有关监誓人的角色,今次的判词指出,尽管立法会主席或立法会秘书长有附带责任及权力,在有实际需要时去判定一项誓言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但是法庭对于本案有争议的事宜有最终的判决权。

  另外对于梁颂恒和游蕙祯一方引用立法会议员所享有的豁免权作为反对理据,法官区庆祥认为,《基本法》第77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及《立法会(权力和特权)条例》提供的保护,只涵盖一名立法会议员以议员身份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能时,在立法会会议上进行正式辩论的过程中所作的陈述和发言,而一名立法会议员在宣誓时所表达的言论,不可能被恰当地视为属于这些含义所指的范畴,亦不可能被视为此议员在行使其职权和履行其职能时作出的言论,因为当时该议员仍未有效地就职。

  至于行政长官有否资格提起诉讼,法官区庆祥指根据《基本法》第48条,行政长官有宪法责任执行《基本法》及其他香港法律,因此裁定行政长官有资格提出司法覆核,亦有资格提出要求法庭裁定有关立法会议员宣誓是否有效及是否已离任的法律申请。

  特首欢迎法庭裁决 梁游表明上诉

  香港特区政府于高等法院昨日下午作出判决之后发表声明。发言人指出,港府得悉法庭的判决,就香港《基本法》第104条对《宣誓及声明条例》及《立法会条例》内有关条文的阐释。发言人表示,港府会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前对《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上述裁决以及跟进行动。

  特首梁振英则对法庭的判决表示欢迎。他说会研究判词,以及视乎梁游是否上诉,再决定下一步的行动。他同时强调港府会依法办事。

  补选安排方面,港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表示,在立法会通过宪报公告议席出现空缺之后,选举管理委员会将按有关法例及实际情况安排补选。

  选举管理委员会于今年稍早前的立法会选举中推出“确认书”安排,要求候选人签署声明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由于今次梁游二人正是因未能依法作出具相同内容的誓词而被裁定失去议员资格,因此初步相信二人再获参选资格的机会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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