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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深度专访:王英津析公投与台独

http://www.CRNTT.com   2017-12-18 00:08:09  


 
  第三,赋予“行政院”发动公投权。

  这次修正案还有一个新的规定,那就是:“行政院”对于“重大政策创制或复决”,认为有进行公投必要时,得经“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机关办理公投;“行政院”提案经“立法院”否决者,2年内不得重行提出。

  在这一修正条款出台之前,就遭到国、亲党团的反对。譬如李鸿钧先前就指出,如果让“行政院”拥有发动公投的权力,会让“立法院”无法监督,民主监督制衡机制将全部崩解,若民进党执意要纳入“行政院”有发动公投的权力,至少也应规范若行政公投失败,“内阁”应总辞以示负责,才能防止行政权扩张与滥用公投。从最后的修正案来看,这个条款尽管规定了“立法院”对“行政院”发动公投的监督权,但没有规定公投失败应担负的责任,这样容易出现“有权无责”现象。既然没有责任条款,那么“行政院”发动公投的顾及就大大减小,进而发动公投的可能性就会相应增加。

  第四,公民投票年龄下调至18岁。

  有两个方面:一是这次“公投法”修正案将公民投票年龄由20岁下调至18岁(但选举投票年龄目前仍是20岁),表面上并未直接触及两岸关系,但却对两岸关系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至少有助于民进党煽动和发起的两岸关系议题的公投,因为把公投年龄下调至18岁,可以扩大年轻投票权人近60万。这部分年轻人,因受到李登辉、陈水扁时期的“台独”教化,对一个中国的认同度比较低,这对民进党发动的公投十分有利。

  二是公投和直选的共同之处,都是通过一人一票来落实直接民主,但两者的不同在于:前者是“决事”,而后者是“选人”。这次“公投法”修正案将投票年龄下调至18岁,是就前者投票年龄而言的,而后者选举年龄则必须还要通过修改相应的“选举法”和“宪法”来完成。尽管这次下调的是公投年龄而非选举年龄,但会产生外溢效应,对下调选举年龄至18岁会形成一个“催化效应”,进而会催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案的出台,在基础上倒逼“修宪”,以最终在“宪法”层面上把选举年龄也下调至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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