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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宪初:司法合作二十年 香港内地互谅互让 | |
http://www.CRNTT.com 2017-06-09 00:10:40 |
张宪初表示,香港回归后,“一国两制”从伟大的构想变为宏伟的实践,并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在新的宪治环境下,随着内地香港经贸融合和人员交流达到空前程度,两地司法合作,特别是在民商事司法合作方面,也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原有的基于《海牙公约》进行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和《纽约公约》进行仲裁裁决承认执行的基础变为四个“安排”为主体的区际司法协助框架;从中英关系下的“官式”往来变为一国之内不同法域间更为务实的合作;从回归前两地司法机构基本隔离到回归后的经常性沟通互动;从回归前两地法律和司法制度存在巨大落差到随着内地法治快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而出现的相互学习借鉴。 张宪初也表示,两地民商事司法合作的进度并不尽如人意,并且与两地经贸融合,人员交往的实际存在着差距。在刑事司法领域合作当中进展非常有限,特别是在刑事司法合作四个重要方面,就是管辖权、疑犯移送、刑事调查合作和已决犯移交方面都没有达成任何制度性共识。 张宪初认为,两地二十年的司法互动与合作取得进展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相互谅解,包容和尊重。不同法域间可以展开合作的前提就是能够互谅互让,从而通过妥协达到双方都可接受的共赢途径。在双方订立的判决承认与执行《安排》中,内地根据香港的实践允许当事人在对内地认可和执行相关判决裁定不服时, 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香港法院则在《安排》中放弃普通法中“自然正义”当中的表述和接受内地审判监督程序对相关判决可能出现的变动。在最新订立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中规定,受委托方应当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安排取证。委托方请求时按照特殊方式要求提取证据的,如果受委托方认为不违反本辖区的法律规定,可以按照委托方请求的方式进行。所以这些规定都是灵活务实、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的一些实例。 张宪初表示,在香港回归后,相关《安排》实施过程中,两地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司法判例,成为研究和推动两地司法合作互动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资源,这里面包括内地最高人民法院二次在住友银行案裁决中,对“不方便法院”规则的阐述和对当事人管辖协议及香港法院管辖权的尊重,也包括香港法院2011年在刚果案中首次援用《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提请人大常委委员释法,澄清国家豁免问题的基本政策。香港终审法院在2012年第一激光公司案中,对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效力的充分肯定尊重,适用“公共政策”保留持非常严格的态度。这些无疑为两地进一步推进司法互助,密切关系创造了积极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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