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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海峡不可任意穿越

http://www.CRNTT.com   2019-08-30 00:06:15  


表1:《公约》规定的各类海峡
 
  1.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公约》第37条规定了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即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此类海峡包括马六甲海峡。其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1.地理要件: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的海峡;2.功能要件:用于国际航行的实践。过境通行制度是“自由通过”和“无害通过权”之间的妥协。在此类海峡,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不受阻碍的过境通行的权利,〔19〕并且允许潜水艇以其“通常方式”航行,即在水下航行。

  2.不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

  根据《公约》第36条的规定,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不适用于该海峡。在这种航道中,适用本公约其他有关部分,其中包括关于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规定。该条规定了适用《公约》第3部分的两种例外情况。包括:(1)海峡的宽度等于或小于24海里,但是海峡沿海国并没有主张12海里领海,致使海峡中央存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航道。(2)海峡的宽度超过24海里,海峡中央存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航道。〔20〕在这两种情况下,海峡中的领海适用无害通过制,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适用自由通航制度。

  3.适用不得予以停止无害通过的海峡

  根据《公约》第45条的规定,无害通过制度应适用于下列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⑴海峡位于一个国家的大陆与岛屿之间,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海域的航道;⑵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

  4.由专门国际公约规定其法律制度的海峡

  《公约》第35条第C款规定:“(本部分的任何规定不影响)某些海峡的法律制度,这种海峡的通过已全部或部分地规定在长期存在、现行有效的专门关于这种海峡的国际公约中。”由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相关的国家已就某些海峡的航行问题达成协定或签署了国际公约,这些海域受此类公约或协定规范,而不受《公约》的约束。

  除此之外,根据《公约》第311条,新近订立且与《公约》不冲突、由现行有效条约规范的海峡。〔21〕如以色列与埃及签署《和平协定》所规定的蒂朗海峡(Strait of Tiran)和阿卡巴湾(gulf of Aqaba)。

  (表1:《公约》规定的各类海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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