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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现场:两岸学者热议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

http://www.CRNTT.com   2018-10-14 00:14:16  


台湾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前主任邵玉铭(中评社 张爽摄)
 
  至于为何基辛格与尼克松对美日关系如此重视,邵玉铭分析说,美国在二次大战后,日本是美国抵制苏联与中国大陆之最佳伙伴,所以双方维持极为密切之军事、政治与经济关系,并自一九六○年起,签有美日合作与安全条约。在美日一九六九年谈判琉球归还问题时,由于日本政府及民众不愿美国在琉球设置核子武器,日本要求琉球归还后,美国撤走此些武器,美国虽然同意,但要求未来在重大紧急状态时,美国在和日本事先洽商下,可以重新引入核子武器,日本接受美国要求,但双方为恐引起日本民众反弹,双方此一谅解仅放入秘密纪录 (secret minute) 之中,而不在公报本文 。

  “琉球归还后,美军尚有数万人驻在琉球,必须得到日本政府与人民提供各种协助。另外,一九七一年,美国仍深陷越战泥淖之中,琉球又扮演支援美军越战之重要角色。”邵玉铭说,在以上这些原因下,美国有求于日本之处甚多,所以美国在处理尖阁群岛问题上,当然以尊重日本政府意愿为优先。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潘俊武认为,南海仲裁案中有关岛礁法律地位的认定主要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1条的解释与适用,特别是121条第3款的解释和适用,南海仲裁庭在其裁决文件中着重对该条款中的一些关键词语肆意解释,最后得出结论南海南沙群岛的所有地物只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1条第3款所规定的“岩礁”,不能享有自己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事实上,仲裁庭的做法存在着严重的错误,特别是其对121条第3款的解释和适用从根本上违反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

  潘俊武认为,仲裁庭错误地解读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1条第3款与121条第1、2款之间逻辑关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1条的规定非常明显地表明了121条(1)(2)款是一般性规定,而121条(3)则是例外情况,而不是如仲裁庭所解释的那样,两者均为一般规定,错误地认为121条将地物分为可以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岛屿和不可以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岩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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