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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观察:以法治方式促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http://www.CRNTT.com   2017-12-09 00:11:39  


 
  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命题,也为两岸化解政治分歧指明了方向。正如胡锦涛在2008年12月31日所指出的:“1949年以来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而是上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两岸复归统一,不是领土和主权的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思想告诉我们:冷战结束后的世界格局下,两岸制度上的差别、政治上的分歧,乃至意识形态上的不同,不再是不可逾越的鸿沟,在浩浩荡荡的世界潮流和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面前,两岸人民有着唇亡齿寒的利益联结,有着休戚相关的利益交织,两岸已经成为分则两伤、合则两利的命运共同体。只有不断融合发展,达到心灵契合,走向两岸统一,才能共谋福祉。切不可以陈旧的冷战思维看待两岸关系。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分歧的基础是经济利益的冲突,而经济社会的融合发展则是对政治分歧的“釜底抽薪”之举,也是化解两岸政治分歧的最佳方式。诚如李逸舟先生所总结的,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思想,是中共对台战略的一次质的飞跃,实现了规律性和目的性的高度自洽,成为对台工作与两岸关系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①

  以法治方式落实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这一命题,可以说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高瞻远瞩的政治决断。这一政治决断,需要可行的实现路径和正确的切入点。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格局中,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唯一正确、可行、持久、稳定的实现路径,就是它的法治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此有明确规定:“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决定》还明确要求:“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必须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的法治化环节和措施予以落实。

  这是因为,法治方式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强调存在分歧的双方达成并遵循一定的契约、协议、规则,从而使双方的行为有明确的预期,并处于一种可控的状态。在此基础上,逐步消除分歧。这种契约、协议、规则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但必须是双方心知肚明的规则,以便双方按规则出牌。法治的治理方式所强调和依赖的这种契约、协议、规则,都可以看成是广义的法。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必须以一定形式的“法”,来作为推进融合发展进程的行为规则,这种“法”可以不必拘泥于形式,只要能够为两岸的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提供行为规则就行。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中的“法”,分为两种,一种是两岸双方各自的相关立法,一种是两岸协议。这两种形式的法,都有必要围绕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这一政治决断来进一步加强制定和实施。目前,在两岸协议的商谈和制定遇到种种阻力和困难之时,尤其要重视两岸各自单方面立法方式的运用。对于大陆一方来说,更要有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作为,在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法治化方面,率先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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