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评论文章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 
中评智库:从法学视角看台湾军购的效应

http://www.CRNTT.com   2022-10-09 00:09:20  


 
  不过,由于预算案与法律的内容、规范对象以及审议方式有所不同,所以在效力上不具有法律的刚性,而更多是软法的特征。从本质上来讲,预算具有法律性和财政计划性的双重性质。从法律性来看,预算案在程序上在“立法院”审议后,产生类似法律的对各权力机关的拘束力。从财政计划性来看,预算是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事前预估性计划,无论如何严密,终究不免受限于未来不可预知的变化,故预算案的原则方针具有软法的弹性特征,可因地制宜进行调整。台湾地区“预算法”中的调整制度包括预备金、经费留用许可、追加预算以及特别预算四种类型。这四种类型各有其法定适用条件,其对财政秩序影响程度呈递进状态,故彼此呼应,形成层级补充关系。当发生需要临时支出事项时,如果能以准备金或经费留用许可制度解决时,就不应动用追加预算或特别预算方式。就特别预算而言,根据“预算法”第83条,仅在明示列举的四种情况下,“行政院”方能在年度总预算之外,提出特别预算:“国防”紧急设施或战争、“国家”经济重大变故、重大灾变、不定期或数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从列举情形可见,特别预算制度仅在发生金额庞大而非预备金或留用费用所能容纳情况下,需要因应特别重大紧急需求时,才能使用。在性质上是预算调整方式体系中的最后兜底手段,应审慎运用。

  实践中,台湾地区当局利用“特别条例”的“立法”方式,编制特别预算来筹措财源的做法屡见不鲜,甚至已属稀松平常之事,其直接影响就是预算完整性难以维持,台政府每年编制的总预算屡屡失真。

  (二)从“预算案”到“预算条例”

  “行政院”原本就有编制特别预算案的权力,并送交“立法院”审议,历史上也确实常行使这项权力,将特别预算“经常性编列”⑤,所以本无必要再提出特别的条例法案。

  但“战机采购条例”和“海空战力采购条例”的主管部门均为台“国防部”。这是首次以“特别条例”的单行“立法”方式,在军事采购方面取得编制特别预算的法源基础,从而实现特别预算的形式从“预算案”到“预算条例”的转向。

  二、规范内容:突破预算单一性和年度性原则  

  “新式战机采购特别条例”内容比较简短,其要点包括:条例的立法目的及主管机关,新式战机采购的内涵和范围,支应新式战机采购所需经费的上限、来源与预算编列方式及举债额度的限制,预算的执行应依法办理审计等。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