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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三自运动 破台湾“同心圆史观”

http://www.CRNTT.com   2019-11-27 00:07:35  


 
  三、最低层的“劳务存在”

  相形之下,“台湾之塔”碑文的用字遣词反映出一种偏颇的历史观点,不仅扭曲了历史事实,而且无法说明当年台籍日本兵的艰难处境。二次大战前,日本认为其殖民地的土地为日本国的一部分,但人民则有区别。日据时代,台湾人称“本岛人”,日本人叫“内地人”;日本国内的法律称为“内地法”,台湾朝鲜殖民地实施的为“外地法”,日本内地为依“帝国宪法的规律施行一般统治的地域”,而外地则为日本帝国宪法不涵盖的“一般统治的例外”(所谓异法地区);其内容系殖民地长官(台湾总督)发布代法律之命令(律令),或由日本中央政府以天皇名义发布之敕令把日本本土之法律(一部分或全部)施行于台湾的法律。

  日本人认为当兵是日本男儿的“本望”(愿望),非日本人不可当“日本兵”。二次大战之初,台湾人并没有资格当“日本兵”,只能当“军属”或“军夫”,到中国大陆华中、华南、华北各地,协助日军作战。“军夫”担任炊事、卫生、搬运“兵站物品”等后勤工作。“军属”则大多为中学校毕业生,懂当地语言,担任通译、宣抚或调查工作;两者都不是武装部队内的编制,不准携带武器。在日军“军人、军马、军犬、军属”的严格序列中,“军夫”和“军属”只能算是附属日军的最低层劳务存在;统计1940年台湾人军夫的工资为一百圆,而日本二等兵薪资为六百圆,毫无“平等”可言。

  到了战争末期,日本为了补充兵员不足,开始在台湾征“志愿兵”。“志愿兵”并不是日本兵。日本兵入伍后,原服务单位必须保留薪资给其家属作为生活费,“志愿兵”因为是志愿的,所以没有这种待遇。万一战死,也领不到抚恤金。根据日本厚生省的记载,从1937到1945年间,台湾总督府总共招募了军属、军夫12万,军人8万,总共20万;其中3万多人阵亡。

  在台湾志愿兵中,有一些人被派到南洋去当“盟军战俘营监视员”。他们所受的“基本军训”之一,就是学习如何打耳光。到了南洋之后,他们“穿着英挺的日军制服,背着上了刺刀的步枪,在俘虏营前站卫兵”,命令被日军俘虏的盟军士兵“挑砂石、挖地洞、采铜矿、建机场,在最饥饿的状态下做苦役”。在必要时候,他们也会在日本军官的指挥之下,凌虐战俘。这种在武力挟迫下的行动,可以说是“牺牲一己性命,守护他人之义举”吗?“无论时代如何变迁,族群国家如何分隔”,“台湾之塔”希望台湾人不要遗忘的究竟是什么?

  战后的纪录显示:盟军在日军俘虏营中总共有35万人,每100名俘虏中有27名死亡,是盟军在德国和意大利战俘营中死亡率的7倍。在战后的审判中,有173个台籍“日本兵”被起诉,其中26人列为“甲级战犯”,被判死刑。另外7个人因为“于北婆罗洲的美里及其附近,射杀及刺杀46名俘虏”,一审被判死刑,一个月后再审,改判10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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