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评论文章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 
中评智库:台“公投政治”侵蚀挑战一中框架

http://www.CRNTT.com   2018-12-29 00:11:58  


 
  按照原“公投法”第10条、第12条、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从提案门槛、连署门槛以及由此进入“公投”程序的一系列复杂规定看,经由公民连署发动公投的难度非常大。自2003年12月31日“公投法”颁布至2017年12月12日“公投法”修正案通过,期间还没有一个全台性公投案例沿循法定程序获得通过。根据原“公投法”第30条:“公民投票案投票结果,投票人数达‘全国’、‘直辖市’、县(市)投票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数超过二分之一同意者,即为通过。投票人数不足前项规定数额或未有有效投票数超过二分之一同意者,均为否决。”如此“高门槛”,“公投案”难以过关。从实施层面看,自2003年12月31日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公布实施以来,在全台湾地区先后举行的公投有三次6案,③这6案均因投票人数未达到“公投法”第30条规定的百分之五十门槛而遭否决。在岛内各县市先后举行的公投,共有五次4案(有一案曾重复投票),其中4案遭到否决,1案获得通过。④“公投法”的实施结果及其他不便于公投操作的制度设计,引发了民进党等绿营势力的强烈不满,声称这部“公投法”是一部反民主的“鸟笼公投法”⑤,亦即表面看是民主,但却是被关在鸟笼里的,根本无法操作。因此,民进党党团曾经几次动议要修订“公投法”,将公投门槛降低下来,但均遭到国、亲两党“立委”的联手反击而未能成功。

  作为代议制民主的例外机制,公民投票除了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外,还应就应该立法而没有立法的事项,提出创制;对已经立法的,如果持有不同意见,也可以提出复决。所以,如果门槛设置过低,甚至低于多数党在定期投票中取得过半数支持度的比率,容易出现例外规则破坏正常原则的情形;如果门槛设置过高,则会使公民投票徒具制度形式而难以操作,进而使公投制度成为摆设。因此保留适度门槛是必要的,但过高或过低均会使公投政治走向畸形。依照此次修正后的“公投法”,公投门槛大幅度降低,尤其公投发起门槛从原来选举人总数的千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一,等于降低五十倍。如此低的门槛,容易导致公投制度的滥用,并加剧民粹主义的蔓延。

  (二)废除“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

  通过这次“公投法”修正,长期以来备受民进党诟病的“公审会”正式被废除。有关公投事项是否符合公投法的认定,全台性公投的主管机关是“中选会”,地方性公投的主管机关是“直辖市”或县市政府。

  “公审会”在立法之初就是政党斗争的产物。2003年立法时,民进党掌握行政权,但却是“立法院”中的少数党。而在野的国民党对于处在民进党掌控下的“中选会”极不信任,故另辟蹊径,直接催生了“公审会”的出现。从当时的情况看,“公审会”是国亲版本“公民投票法草案”独有的制度设计,从一开始,台湾各界就对其充满了争议。⑥依据原“公民投票法”总则第2条第5项规定:“公民投票事项之认定,由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为之”;并专设第五章之规定“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第34条又规定:“‘行政院’应设‘全国’性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一、‘全国’性公民投票事项之认定。二、第三十三条公民投票提案是否为同一事项之认定”。上述规定赋予了“公审会”具有实质审查和决定连署是否有效的许可权。在台湾的公投实践中,绿营势力提出的多项议案被该机构否决,这使得绿营人士大为不满,认为“公审会”是由少数“审议委员”决定十几万人的连署,不符合民主政治的规则,进而认为“公审会”扼杀了台湾十余万人的“民意”,是国民党压制台湾直接民主的工具,因此废除“公审会”是破除“鸟笼公投”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