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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专论:如何才能解决一带一路的争端

http://www.CRNTT.com   2017-06-15 00:38:49  


 
  “一带一路”下新型争端解决规则的构建就必须吸取现有争端解决规则的经验和教训,努力克服既有的缺点和不足,努力构建一套新型的、能够为众多国家所接受的争端解决规则或体系。香港“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于2016年10月推出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蓝皮书就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尝试。

    贯彻“和为贵”的争端解决思想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其中“和为贵”的思想就是要人和人之间的各种关系都能够恰到好处,都能够调解适当,使彼此都能融洽。在解决“一带一路”争端中注入“和为贵”的思想是合适的,体现了平等互利的精神,也利于进一步推动沿线国家的参与和纷争的解决。

  毫无疑问,为了迅速有效地解决“一带一路”实施中所产生的争端,应该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设立一个新的争端解决机构。该机构的创新之一就是:除了缔约国政府外,企业和个人亦可就与政府的争端诉诸该机构解决。新的争端解决机构不仅具有独立性,而且可以参照WTO设立上诉制度,以确保争端得以最终解决。这种建议是符合当前发展潮流的,一方面,欧盟在其投资范本和关于跨大西洋伙伴关系谈判立场文件都提出上诉机构的构想;另一方面,中国和澳大利亚的自由贸易协定也规定了在适当时候考虑建立上诉机制。

  “一带一路”战略是中国走向世界,创造经济共赢的重要举措,因此,在争端处理方面应该关注两个重点:第一是注重协商、调解、仲裁的明确步骤,鼓励协商和调解为重,将调解作为独立和必经程序,当事方在调解阶段提交的证据、立场说明或是做出的让步均不得作为证据在仲裁阶段提出;调解员也不得担任同一案件的仲裁员。为了争取国际社会的认同和支持,“一带一路”的调解规则应该采用具有公信力和人们较为熟悉的规则,而采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应该是比较可行的办法。

   香港是设立争端解决机构的一个选项

  第二,调解固然是应该首先提倡的争端解决程序,但若调解不成,仲裁便成为下一步的必然选择。当今仲裁弊端较多,“一带一路”下的仲裁也必须考虑适当改良。首先要考虑的是努力克服当今争端解决耗时过长、费用过高的局面;其次是选用国际上广为认可的仲裁规则,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应该是可行的选择。必须强调的是,仲裁应遵循透明度原则。2014年4月1日生效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以及2015年3月17日开放签字的《联合国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公约》都表明了增加透明度已成为争端(尤其是投资争端)解决的必然趋势。如果“一带一路”下的仲裁能够在这方面做出表率,而且能够获得沿线国家同意、率先签署并通过前述公约,则一定能令有关仲裁程序起到领先作用。

  第三,“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构设在何地,需要慎重考虑。关键是选择大家愿意去的地方。香港作为国际大都市,当然是其中的一个选项,但不是必然的选项。香港有其独特的环境优势,香港政府也希望将香港打造成国际仲裁中心。但是,在争取“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问题上,香港政府必须拿出足够的诚意和提供令人满意的支持。香港政府也必须考虑如何说服立法会通过有关财政拨款,否则,有关争取也只能停留在口头上,只能令人选择其他地方。

  (本文作者顾敏康为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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