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评论文章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 
中评重磅专访:王贵国详论解决一带一路争端

http://www.CRNTT.com   2017-01-31 00:07:29  


中评社记者专访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院长、前任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院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王贵国。(摄影:王平)
  中评社香港1月31日电(记者 兰忠伟)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牵涉亚、欧、非三大洲,牵涉六十五个国家和地区,牵涉超过全球百分之六十的人口,已经受到全球的高度关注。也正是由于跨国跨洲,这个战略在落实的过程中必然会因为文化差异、目标利益等因素产生一定的争端。而如何解决争端,让参与者对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一个基本的信心,对于吸引相关者积极参与就显得非常重要。由数十位国际专家合力完成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蓝皮书,就为解决争端提供了运行规章。面世同时,建立相关解决争端的机构,对于有效推动“一带一路”战略而言,也显得相当迫切。

  《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蓝皮书是由去年一月份在香港正式成立的“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牵头完成的,该院也是香港首个有关一带一路倡议的研究、致力于搭建一个国际性的学术与专业交流平台的机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蓝皮由该院牵头,数十位国际专家合力完成的书,去年10月面世。日前,中评社记者专访了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院长、前任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院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王贵国,他向中评社详细讲述了目前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并就《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蓝皮书的创作过程,以及具体作用等问题作出详细解答。

  王贵国指出,当代国际经贸合作主要涉及三层关系。其一是国与国的贸易关系,另外一类是企业与东道国政府的贸易与投资关系,第三类则是企业与企业间的经贸关系。目前世界上针对前两类关系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机构都主要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创设,有可取之处,也有可改进之处。

  王贵国对中评社表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制度,创设了一套争端机制运行规则以及上诉机构等。该制度整体有效,然在实际运行中也有一些问题,主要是报复机制对于某些大国、强国不能有效施行。王贵国坦言,1947年签订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参与国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作为关贸总协定的继承者的WTO包括其争端解决机制受前者的影响较大,较突出者是其诉讼程序、诉讼技巧明显偏重普通法,使用语言则是英文。故此,WTO的大部分争端案件的解决均需受过普通法教育的人员参与,不得不说一些案件的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西方文化及价值观的影响。

  王贵国提到:“一带一路”是一个经济议题,但它需要列国文化的融通和法律的保障。“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中,有十几个属英美法系国家,有四个是伊斯兰法系国家,还有一些混合型的法律体系国家。沿线国法律体系不同,法律文化不同,法律环境也不同。文化的互通不仅能促进经贸合作,而且有助于法律的协调,有助于法律冲突的解决。一套基于尊重多方法律文化基础上的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制度能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就文化方面而言,相比较于东方的“以和为贵”文化传统,英美法系文化更注重程式优先、效率优先、诉讼技巧优先。就法律而言,“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大量企业的“走出去”、“引进来”过程中,经贸法律风险的防范很重要,经贸争端的有效解决也同样是企业正当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律风险有效化解的重要途径之一。而目前国际上主要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除了是在西方国家主导下建立并受普通法影响较大外,WTO的制度也无法很好的化解一带一路沿线国间的争议,尤其是不能适用于非成员国。此外,涉及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议没有上诉机制,造成裁决相互冲突者众的尴尬。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