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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是否应入刑震慑?
http://www.CRNTT.com   2019-07-01 16:47:40


  近日,国内接连发生高楼抛物致人伤亡事件。6月19日,江苏南京鼓楼区一女童在路上行走不幸被楼上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目前受伤女童生命体征平稳,暂无生命危险。据悉,为预防高空抛物,杭州余杭的昌运里小区里装了47个防高空抛物摄像头。

  高空抛物的悲剧屡次上演,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6月20日,正义网、多地检察院、法院发起微博讨论与公众互动,“高空抛物屡屡致人伤亡,有必要入刑震慑吗?”南都记者就高空抛物的法律现状,邀请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与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蒋照军律师进行评析。

【一问】现行法律对高空抛物有何约束?

行为人如不能自证清白均需承担民事责任

  张新年律师表示,高空抛物可分为故意为之与无意为之,且对于该行为的责任承担也涉及民事与刑事两个层面的问题。

  首先,从民事层面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空抛物责任在我国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无论行为人是否为故意或过失,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均需要承担责任。

  南都记者获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幷进行赔偿。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无法确定究竟是从哪一户窗户中抛出的,很可能整栋楼或整个单元的住户都要承担补偿责任。

  张新年律师表示,从刑事层面上,在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通过行为人对于高空抛物的故意或无意等主观因素再结合案件的其他客观条件,其或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若相应行为亦同时危害了公共安全,则也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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