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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照”通缉令引热议,警方发布通缉令有何规范
http://www.CRNTT.com   2019-03-22 16:08:01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网
  警方通缉令竟然使用娃娃照?近日,云南镇雄县公安局发布的一份悬赏通缉公告引发热议。澎湃新闻注意到,在长达百人的通缉名单中,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公告信息中,所用照片明显小于身份证号显示的年龄。现年17岁的吉庆海、23岁的苏远旭、28岁的许仕林和51岁的杨建学,在通缉令上的照片都还是童年时期的“娃娃照”,被网友调侃为“最嫩通缉照”。

  3月20日凌晨,镇雄县公安局发布致歉信,称因无法找到犯罪嫌疑人苏远旭、许仕林、吉庆海、杨建学外逃时及近期照片,便在公告中使用了其小时候的照片,现已撤除。镇雄警方表示,对自身工作的不严谨向广大网友真诚致歉,幷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汲取教训,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那么,警方发布通缉令究竟有何规范?照片选择有何要求?使用犯罪嫌疑人照片是否涉嫌侵权?

  澎湃新闻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九节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因此,警方发布通缉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照片是依法进行的,不构成侵权。

  与此同时,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第十一节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管辖地区的,应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此外,对通缉令的内容和格式,公安部也有详细的规定。1999年,公安部下发《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的91号文件,首次提出对重大在逃人员实行“A、B级通缉”。依据文件,A级通缉令主要适用于情况紧急、案情重大或突发恶性案件;B级通缉令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

  文件还规定,各省级公安机关向公安部申请发布《公安部通缉令》时,需要提供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体貌特征、近期清晰正面免冠照片、身份证号码,写明基本案情和要求通缉的地域范围,以及对被通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或《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拘留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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