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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尽其责,不越位更不缺位
http://www.CRNTT.com   2019-04-25 10:48:42


  中评社北京4月25日电/近日,华东某市纪检监察干部向记者反映了问责工作中遇到的困扰:该省环保督察组在开展督察工作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线索,将其移送给由该市纪委、组织部、环保局等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然而,当该市纪委根据调查结果拟出问责决定后,督察组却提出异议,认为该市纪委问责力度不够,不像其他市都有立案情况,甚至要求该市纪委“至少保证有1起立案”。

  “对于相关问题线索,我们进行了详细周密的调查,依规依纪依法逐一核实、区分、认定责任,经过集体讨论后拟出问责决定,结果却因为‘没有1起立案’而被否定,甚至还被误解为问责不严不实不力。”参与调查问责的该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满肚子“苦水”。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类似问题并非个例。有的地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当地政府组织调查后,要求纪委对相关人等从严问责,并明确提出“某某要开除党籍”“某某要移送司法”;有的检查组、督导组在移交问题线索时,直接将具体处理意见一一列出,和盘端给纪委;还有一些巡视巡察组将发现的所有问题都扔进“问责事项”的筐子里,要求相关部门或者直接交由纪委以各种形式问责,以此作为倒逼责任落实的“万用灵丹”……事实上,这些部门或组织虽然没有直接进行问责,却通过各种方式将问责意见强加给纪委。这些越位错位的做法,不仅对纪委履行专责带来了不利影响,也很容易导致问责出现偏差,损害问责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问责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不能谁说问责就问责,想怎么问责就怎么问责。要想把问责的板子打准打实,问责主体及其权责必须首先明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金程认为,究竟谁有权问责,答案就在问责条例、监察法等相关法规中。

  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监察法第四十五条明确,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由此可见,除了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以外,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机关也有党内问责权限;监察机关则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直接作出监察问责决定。在具体实践中,应注意做好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的贯通协调,充分发挥问责效力。”刘金程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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