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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肋”创新凭啥让消费者埋单?
http://www.CRNTT.com   2021-09-16 23:27:09


  近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文称,有消费者反映,在使用“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寄快递时,发现顺丰公司提供了一项名称为“签收确认”的收费增值服务,收费1元。购买该服务后,收件人需凭顺丰发送的签收码或本人身份证后6位签收快递。

  在快件寄收全流程操作中,由收件人完成“签字确认”环节,标志一次快递服务全部完成,这不是天经地义的事吗?快递公司单独拿出来,推出所谓的“增值服务”,敢问哪里“增值”了?从消费者的反应看,幷不买账。说一千、道一万,说辞是虚的,只有消费者口袋中的“1元钱”是实实在在的。在快递行业规范化发展的路上,这般试图用信息化“赋能”复杂化,企图瞒天过海的“骚操作”,还是谨慎为之的好。

  面对消费者“此举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诉求,涉事快递企业回应称,“这一增值服务是目前行业的通行做法,用户是否选择该服务,对快件正常投递没有影响”。看似冠冕堂皇,实则满口诡辩。所谓“目前行业的通行做法”,此举在快递行业真有如此代表性吗?退一步讲,通行就能代表合规、合法、合情、合理吗?若此类问题确属行业多发现象,那也是必须予以严厉整肃的“潜规则”,而非效法对象。

  于规于法是否站得住脚,翻看《快递暂行条例》一目了然。《条例》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幷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在此,免费义务为快递企业们“翻译”一下,将快件送到收件人或代收人手中,是经营者应履行的合同约定,也是前者的法定权利。反观涉事快递企业的做法,又是发送签收码、又是验证身份证后六位,算是做足了“信息化”的功夫,但对照收件时对收件人身份确认幷签名收件的做法,又有何本质区别?更准确地说,这“1元钱”,购买的幷非签字确认环节“几无体验感”的增值体验,而是低效、甚至无效的“鸡肋”创新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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