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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铁拖拽女乘客“拖”出法治盲区
http://www.CRNTT.com   2021-09-03 19:21:11


  9月2日,西安市公安局公布调查结果,该名女乘客郭某扰乱地铁公共秩序,对郭某、陈某不予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幷依规调查处理,责令保安公司限期整改。不仅如此,西安市委监委还给予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3名相关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1名相关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2名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1名相关负责人谈话提醒。

  这个处理结果可谓是一波三折,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8月31日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情况说明,称该女性乘客“不停辱骂身边乘客幷产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乘车秩序”“在车辆抵达大雁塔站后,站内工作人员和热心乘客对其劝阻幷试图将她带离车厢”。这种轻描淡写、言过饰非的回应引起大面积质疑,舆论汹涌之下,才有了保安停职、7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的决定。

  公众强烈关注此事,出于普通乘客的同理心。地铁是许多城市的主要交通工具,快速的节奏、拥挤的空间也容易引发冲突,如何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处理好相关矛盾,非常考验运营单位的管理规范与服务水平。诚然,该女乘客有错在先,确实影响了车厢内乘车秩序,地铁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对其予以劝诫、罚款等处理,情节更严重者则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更严格的处理。而不能由着地铁保安越权执法、强行拖拽女乘客致衣不蔽体的地步。

  保安是地铁运营机构工作人员,负有维护地铁秩序的工作职责,但是,保安幷非执法人员,不具有执法的权力,面对着明显弱于己方的女乘客,使用强力拖拽,导致女乘客在众目睽睽之下狼狈不堪,颜面尽失,缺乏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轻则而言,是工作失当,重则而言,是滥用职权,越过了法律的界限,也有违社会文明。如此简单粗暴的对待,引发群众的强烈不满,因为此事若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任由相关人员任性而为,不知道下一次被暴力“带离”的遭遇将落到哪位乘客身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保安陈某某的拖拽行为,应当说对女乘客郭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都造成了一定损害,女乘客郭某可以选择对保安陈某某发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礼道歉幷赔偿。

  地铁拖拽女乘客“拖”出法治盲区。作为监管部门的地铁运营分公司,“事件发生后调查核实情况不深入不全面,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反思反省不深刻”。基于此,该监管部门7人受到党纪处分、组织处理。这应该是对相关部门、人员履责不力、站位不高的严正警醒。

  西安地铁及其他地区公共服务管理单位,要借此契机认真反思,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及履职水平,强化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健全管理规范,全面提升管理能力及服务水平,让每一个乘客都体会到安全的出行保障,决不允许公民的人格尊严被蛮力撕扯、弃置于地,这是法治社会、文明社会的题中之义。(来源:云南网 彩云网评特约评论员:斯涵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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