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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是重要的城市公共空间,再小的治安事件都必须依法处理
http://www.CRNTT.com   2021-09-03 19:18:57


  首先必须要谴责的是,西安地铁公司在《情况说明》中隐瞒了关键事实。

  此事件的发展脉络是:西安地铁三号线女乘客大声通电话,旁边男子不满,批评女乘客,女乘客不服回骂。该男子抢夺过女乘客的折叠伞,殴打女乘客,女乘客的物品散落在地。女乘客在座位上大声喧哗,地铁保安介入,拖拽女乘客,造成其衣不蔽体。

  虽然女乘客在地铁上大声通电话是缺乏公德心的表现,但幷不违法;当男乘客动手殴打女乘客时,事件就已经上升到治安事件的程度,地铁保安无权自己处置,只能立刻报警,通知公安机关处置。

  试问如果女乘客被地铁保安驱赶出车厢,纠纷虽然被一时平息了,但女乘客遭受的殴打和财物的损失,又有谁来承担?地铁保安使用暴力将女乘客拖拽出车厢,实际上是越权,行为不当。

  笔者认为,越权的保安幷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寻衅滋事的行为认定及处罚规定:

  本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该事件中,地铁保安幷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因此也幷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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