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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情将追究刑责,防疫当前切勿害人害己
http://www.CRNTT.com   2020-02-13 17:29:43


  汹汹疫情面前,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但最不应该的是以身试法。日前,深圳警方对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的范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且是涉嫌刑事犯罪,范某所为有没有这么严重?在近段时间全国各地已陆续出现类似案例的背景下,相信越来越多的人对此已经不再有疑问。

  疫情凶险,这不是危言耸听,更不是夸大其词。此前各界呼吁有疫情发生地旅行史、接触史的人群主动隔离、申报,也不乏地方对发现相应症状、被隔离居民以平和友善的帮扶,这是社会倡导层面的人性互助。

  另一个层面,故意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自身已经表现出的症状、病情,继而影响甚至伤害与其接触的人,就不仅是个人私德范畴,其严重后果正在得到验证。在山东潍坊,就有因患者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导致6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类似情况在本次疫情防控中幷非个案,从青海西宁到吉林长春,从四川内江到江苏徐州,均有类似案例发生幷被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事实上,制度层面对疫情防控中所涉法律问题的应对,早在上一次SARS疫情发生后就有相对完整的立法和司法跟进。2003年5月,“两高”针对“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联合出台司法解释,对“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为,明确了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

  尽管现行刑法对上述行为幷未有明确列举,但作为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一样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明知自身具有疫情发生地接触史而故意隐瞒、无节制无防护地出行,其对不确定人群的健康、安全乃至社会秩序造成的侵害,在此时也迫切需要法律及时亮明态度,以捍卫非常时期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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