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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可罚站,但实施规则还需进一步细化
http://www.CRNTT.com   2019-11-25 12:20:13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幷对适用教育惩戒的情形以及教育惩戒的方式作出了规定。

  今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因此,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对这一《意见》的落实,为社会讨论制订可操作、可落地的惩戒细则提供了蓝本,应进一步广泛听取一线教师、家长的意见,就落实教师教育惩戒权达成更广泛的共识。

  《征求意见稿》将对学生的惩戒分为一般惩戒和严重惩戒,把一般惩戒明确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进行的当场教育惩戒”,把一般惩戒权交给教师;把严重惩戒明确为“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提请学校采取措施进行的教育惩戒”,把严重惩戒权交给学校。

  这对于惩戒教育的实施十分重要,因为在现实中,这两类惩戒一直存在惩戒主体不明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惩戒细则,要坚持这一思路。教师实施的一般惩戒,就如交警在交通要道执勤,为维护交通秩序,要对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即时进行处罚;而学校实施的严重惩戒,有如酒驾等严重违反交规行为则需经法院审理,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但是,《征求意见稿》提到的惩戒方式,还不够细。比如,一般惩戒方式有“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这明确了“罚站”的合法性,但是,教师能做到没有顾忌的对违规学生实施这一惩戒吗?家长会放心地把罚站学生的权力交给教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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