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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惩戒教育有章可循
http://www.CRNTT.com   2019-11-25 12:13:49


  为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教育部11月22日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则》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幷拟明确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具体内容。

  关于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一直有不少争论,观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教师该不该有惩戒权?有了惩戒权如何规范使用?在教学实践中,赋予教师必要的惩戒权,是严肃课堂纪律、保证正常教学的内在需要。近年来,因对教育惩戒理念和方法的不同理解,常常导致师生矛盾和家校矛盾,有学生因教师“体罚”引起身体、心理严重不适,也有教师因“体罚”学生被处分、解雇,甚至引发极端事件。

  惩戒不等于体罚,教育惩戒权的“度”如何把握,是关键环节。今年9月,《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出台,广东省在全国率先用地方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而具体惩戒措施多次修改,从一个侧面也表明教育惩戒权“标准化”落地仍有难度。今年7月,教育部表示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标志着教育惩戒权正式获得认可,实施细则呼之欲出。

  此次《规则》明确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力,幷对教育惩戒范围和程度做出具体规定和限定。《规则》明确,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措施四个层级,每个层级都有相应的规定条款。例如,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是一般惩戒,其中,室内站立惩戒时间不超过一节课时长。有了这样明确的规定和限定,实施教育惩戒就既可起到教育学生的作用,又有助于避免教师滥用权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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