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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法治化,教师不再拿“熊孩子”没辙
http://www.CRNTT.com   2019-11-25 12:11:46


  近日,司法部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采取点名批评、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一石激起千层浪,该征求意见稿一经推出,网上争议不断,既有对教育惩戒的担忧与不解,亦不乏对管束纠正的肯定和赞同。

  教师与学生是中小学教育教学和管理体系中的两个最基本群体,如何处理好两者间关系一直是社会热点议题。一段时间以来,发生在个别教师与部分学生之间的辱骂殴打事件不断曝光,使得中小学的教育与惩戒问题更加突出。因而,如何实现中小学教育教学和管理的有序进行,不但是摆在一线教师与学生面前的现实难题,也是社会各界所关注的法治议题。

  正是因为公众对惩戒正名充满期待、忧虑,因此,有必要从立法角度予以规制,继而通过执法尤其是以此为标准,来评估一线教师在具体适用教育惩戒时是否超越必要边界、幅度,以及是否合乎最低限度及比例原则。

教师惩戒权,需直面公众审视监督

  中小学教育历来是一国国民教育的根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但是,青春期却是个可能沾染不良习惯的敏感期,未成年人随天性而来的叛逆、敏感与其求知缠绕。

  面对那些成长“叛逆者”,现实总是那样骨感:一方面,个别教师体罚学生,引发众怒;另一方面,许多教师不敢管、不愿管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

  目前,中小学教师的薪酬、工作条件已今非昔比,较之既往有了一些整体上的提升。但真正增强中小学教师对其职业的尊荣感,以及不断提升全社会对他们的尊重,非一日之功。在诸多亟待努力之中,完善教师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的机制,善莫大焉。

  面对必要的教育惩戒,我们不宜色变。教育惩戒既符合国际惯例,亦与本土传统一脉相承,更有现实上位法依据。比如,《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之规定。

  教育惩戒权,可视为特殊公权力。但一如普通公权力,其行使应有边界、程序、程度等,既要直面受惩戒学生及家长的不满与质疑,也要恪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更要面对社会公众的审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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