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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责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http://www.CRNTT.com   2019-11-25 12:09:53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师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对学生进行点名批评,限制外出集体活动,不超过一周的停学、停课等。

  《征求意见稿》界定了教育惩戒的概念。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权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三类。

  一般惩戒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较重惩戒包括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要求家长到校陪读,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严重惩戒包括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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