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头顶上的安全”有了法律保障 最高法出台《意见》打击高空抛物顽疾
http://www.CRNTT.com   2019-11-18 18:14:42


  高空抛物、坠物对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来说,就像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据统计,今年1到7月,12345上海市民热线共接到“高空抛物”投诉1167条。放眼全国,“深圳男童被坠窗砸中身亡,该小区又有4起高空坠物”“天降菜刀案刚告破,又一小区从天而降3个啤酒瓶”之类的事故频繁见诸媒体。

  面对高空抛物、坠物带来的巨大安全隐患,人们呼吁司法介入,加大处罚力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对故意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最高可判死刑。

上海首例入刑案,无人员伤亡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要真的造成严重后果,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后果即可。

  《意见》指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体来说,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就在《意见》出台前几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这很可能是上海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的高空抛物案例。被告人蒋某为帮外公外婆讨债,手持棒球棍到自己父母家中。因为与父母发生争吵,气愤的蒋某不仅用棒球棍砸坏房内的家具,还随后抓起水果刀、手机、平板电脑、木质抽屉等物,从14楼高的屋内扔到楼下。蒋某的父亲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控制住蒋某。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